石某乙与吕某乙、某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校园实验事故引发的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吕某甲在某学校化学实验课上不慎打翻酒精灯,引发同学石某甲上衣起火被烧伤。石某甲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石某甲的监护人石某乙认为,某学校在实验操作中安全保障不到位,需承担责任;吕某甲操作失误是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吕某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石某甲后续去除疤痕仍需较大花费,石某乙提出3.2万元赔偿请求,三方协商多次,均因责任划分、金额争议分歧较大未果。石某乙遂于2025年6月到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指派调解员调解的同时,指派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参与指导调解。调解员首次组织调解即陷入僵局:石某乙以孩子烧伤留疤为由坚持3.2万元赔偿款,并称后续祛疤费用高昂;吕某乙则主张吕某甲进行实验的全过程系按老师要求操作,无违规行为;某学校则援引《实验课安全手册》,表示系吕某甲违规操作导致打翻酒精灯,调解陷入僵局。为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分层突破策略:
一是核查证据锚定诉求。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逐一审核石某乙提交的证据,并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的规定,向石某乙释明其部分诉求缺乏依据,同时对其作为家长的焦虑表示共情,平复石某乙的情绪,并引导其结合实际支出及相应损失调整诉求。
二是厘清责任明确边界。结合吕某甲、老师及在场同学的陈述,调解员进一步梳理事情发展脉络,厘清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指出学校在进行实验课作业时未合理安排学生站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吕某甲未按规定操作酒精灯,致使石某甲受伤,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吕某乙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二次调解促成共识。在“背对背”调解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各方心平气和提出各自的方案,并通过检索“多元解纷案例库”和“人民法院案例库”,查找类似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释法明理,强化各方对损害后果和责任的认知。随后提出按实际损失加适当补偿的赔偿方案,并由某学校、吕某乙分别承担。各方均表示同意。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实验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因涉及未成年人、学校等特殊主体,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又要合理划分法律责任。综治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指派调解员并邀请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密切配合,核实案件证据,析出案件事实,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基准划分责任,对未产生的预期损失作出合理推定,既避免漫天要价,又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基础。之后,通过分层突破方式,通过涉事学生、老师及在场同学的陈述,明确各方责任,同时针对三方的不同诉求,分别采用“法律释明+情感共情”“情景再现+类案参考”的策略,促使各方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避免引发后续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学校、吕某乙分别支付赔偿款2万元、1万元,并于当天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2条、1188条、120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1-6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