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
按关键词浏览
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
孙某豪诉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可诉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虽然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诉周某、某出行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将网络平台列举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文意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对网约车平台课以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在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
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
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鱼塘的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对鱼塘的管理存在瑕疵,对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提醒义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鱼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杰诉某食品商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林某某诉某公交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
果某诉张某某等人、某商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虽然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
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王某某诉陈某某、垫江某中学校、某保险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
王某诉某滑雪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高于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滑雪场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损害
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
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
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郭某其诉杜某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与患者非近亲属关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的,该他人不应当因其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而承担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钱某诉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
刘某诉向某、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未成年人“自愿”而产生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权益带来的损害及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文身行业
刘某与雷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邻里之间因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侵权程度的认定以及是否进行赔礼道歉。本案中,派出所依托“法官+警官”联调机制,请求法院提供协助。法院了解情况后,建议启动“四所一庭一中心”联动机制,并由民警、法官、调解员、律师、法律
崔某与李某、某小学、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推搡发生的纠纷,通过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化解,能够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优势,通过居中协调,为学生家长之间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
幸某乙与某美体店身体权纠纷调解案
文身服务属于有创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皮肤感染,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且文身清洗周期长、成本高,还易造成瘢痕,若不尽早规范清洗,将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各方面的发展。本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对某美体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张某与赵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熟人之间因小摩擦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对于修复受损人际关系,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法院、派出所与社区组建联动调解小组,由法官指导调解方向,凭借专业知识确保依法调解;民警发挥现场处置与取证优势,
李某与刘某等人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该案系未成年人结伴至水库游泳发生溺亡的不幸事故,涉及潜在责任主体多,包括同行同伴、在场其他成年人、水库管理方等,死者又系未成年人,家属情绪极度悲伤和激动,赔偿期望值高、索赔金额大。故在矛盾纠纷化解时,既要聚力解决法律问题,通过证据准确认定各
李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邻里纠纷,主要特点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当事人争议不大、涉及金额较小、诉求较为简单,且多发易发。对于此类纠纷,通过“法院+派出所+司法局”三方联动开展调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将邻里间的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解决在基层。本
王某、彭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小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生命通道”,事关业主居住安全感。本案系涉生命权纠纷,纠纷较敏感、问题较专业。结合纠纷特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物业协会调解员及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耐心引导彭某乙
王某与胡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邻里纠纷既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影响邻里关系,通过调解这一不伤和气的方式及时化解,解开“心结”,有利于维护邻里和谐。本案中,双方矛盾激烈,情绪对立,如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既加重了双方解纷成本,又不利于后续邻里关系修复,甚至存在矛盾进一步激
石某乙与吕某乙、某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一起实验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因涉及未成年人、学校等特殊主体,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又要合理划分法律责任。综治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指派调解员并邀请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密切配合,核实案件
祁某与董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因人身损害侵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因侵权所受损害与受害人自身原发性疾病并存,导致医疗费用交织难以清晰剥离。为了精准界定赔偿范围,避免“过度救济”或“救济不足”,法院精准识别案件特殊性,经当事人同意流转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指派具备医学知识
谢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因相邻地块村民喷洒农药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引发的侵权纠纷。邻里纠纷虽小,但如果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基层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邀请社区干部、司法所干警、派出所民警等基层力量就地开展调解,充分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情理法相结合,做
赵某等与某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会同多部门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典型案例。事故发生后,辖区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主动介入,及时开展纾解心结工作,将纠纷导入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并固定案件事实。基层单位调解三次未果后,按
邓某与某公司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一起劳务提供者在岗突发疾病去世引发的补偿金给付纠纷。该类纠纷中,家属往往情绪激烈,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实质性化解,避免因“对薄公堂”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衍生问题。本案中,特邀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充分了解案情、找准矛盾焦点、耐心沟
陈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是在政法委牵头下通过法院、司法所、派出所“庭所联动”调解的成功案例。调解员对本案涉及的钱款赔偿问题,区分情形制定调解方案,对合理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可
黄某、张某与某制造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是多发且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为案件系死亡赔偿且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加上双方有近姻亲关系,调解难度加大。如不妥善解决,容易激化矛盾。本案能调解成功,关键在于法院和人民调解员加强联动,通过前期调解,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现实背景,挖掘出双方当
黄某与马某身体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邻里纠纷,如果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但流程复杂,而且“对簿公堂”后,可能会激化矛盾,给邻里关系和睦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本案中,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创新采用“庭所联动”机制,邀请派出所民警参与调解。派出所民警具有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协
龚某与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由儿童玩耍琐事引发的成人争执的邻里纠纷,争议较小、诉求明确,直接关系到邻里关系和睦。本案中,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邀请派出所参与,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批评教育+情理疏导+以责定偿”三步调解法,由派出所
冯某军诉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依法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按相关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下获得的一次性
刘某乐诉袁某洋、欧某娇、袁某浩、梅江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
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众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
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1.“自甘风险”的认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
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