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与董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专业调解员化解原发性疾病混合侵权赔偿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祁某与董某因口角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祁某倒地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急性外伤后头痛、头皮血肿等。祁某于2024年10月16日首次出院。休息19天后(2024年11月5日),祁某因再次感到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二次住院,于同年11月13日出院。后祁某起诉,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专业医学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过调解方式更易弥合双方分歧,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流转综治中心进行先行调解。综治中心基于案情特点,指派具备医学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董某表示对主要责任无异议,但强烈质疑部分诊疗项目(尤其是针对颈椎腰椎的理疗和相应药物费用)与本次外伤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认为该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调解员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侵权所致损害后果与受害人自身既存的原发性疾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混合的情况下如何精准界定赔偿范围。为此,调解员开展了一系列调处工作。
一是证据梳理与时间轴构建。调解员细致审查祁某的病历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单、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重点关注诊疗项目、时间节点、主诉症状及诊断结论,尤其是针对颈椎腰椎症状的记录和治疗介入时间。
二是锁定争议时段与项目。调解员结合生活事实(如首次出院后间隔19天再次入院等)和医学逻辑(如外伤性头痛头晕的常规恢复周期、颈椎腰椎退行性病变的慢性病程特点),运用“因果区分法”,重点分析二次住院期间及首次住院后期针对颈椎腰椎的理疗项目(红外线、针灸、推拿按摩等)及关联药物费用。调解员认为,结合病历记载的“退化性病变”诊断及治疗介入时间点,该部分费用与本次外伤事故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要系针对其自身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三是科学核定合理治疗周期。基于医学常识和外伤诊疗常规,调解员科学核定本次外伤事故(脑震荡等)相关的合理诊疗及休养时限为15天(含首次住院部分时段及合理休息期),超出此时限的特别是针对原发性疾病的诊疗费用,应予以区分。
四是应用“公平比例扣减”原则。调解员初步判断部分费用与外伤关联性弱,但对如何精准界定和划分比例存在困惑,遂及时与指导法官沟通,指导法官审阅病例后提出“公平比例扣减”原则。在明确区分与外伤直接相关费用和无关费用的基础上,认为董某仅对因其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或必然引发的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等)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祁某自身原发性疾病产生的治疗费用,或虽在本次诊疗过程中发生但明显与该外伤无关的费用,应予以合理扣除,避免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负担,也防止被侵权人获得过度救济。
五是沟通协调,形成调解方案。调解员重点与祁某进行了多轮沟通,详细阐释因果区分依据、医学理由及比例扣减的公平性,指出调解方案尊重客观医疗事实和证据,并兼顾《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与公平原则。通过逐项核算、分类比对,双方最终对赔偿范围和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人身损害侵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因侵权所受损害与受害人自身原发性疾病并存,导致医疗费用交织难以清晰剥离。为了精准界定赔偿范围,避免“过度救济”或“救济不足”,法院精准识别案件特殊性,经当事人同意流转综治中心。由综治中心指派具备医学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为科学确定赔偿范围奠定基础。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研究案情,运用“因果区分法”,有效区分了外伤直接相关治疗与针对原发性疾病的治疗时段及项目,准确确定赔偿范围。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结合审判经验,与调解员一起根据“公平比例扣减”原则,对于混合费用或存在疑点的费用,依据原因力大小或合理性进行比例性扣减。在尊重法定赔偿标准前提下,以详实的数据和清晰的逻辑弥合分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通过“专业调解+证据审查+因果关系区分+公平比例分担”,在法律框架内高效化解纠纷,大大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祁某与董某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当场向祁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1-37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