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等人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公安+司法”多元联动化解跨省毗邻地区未成年人溺亡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9日,17岁的中专生李某与同伴刘某、陈某相约一同从A省M市跨省来到毗邻的J省N市L区某水库游玩。见到刘某下水游泳后,李某亦脱下衣物进入水库游泳,而陈某则因不会游泳,站在岸边观望。李某因不善水性,突然从水面消失,陈某见状立即报警,刘某亦展开寻找和呼救。警方接警后至现场组织搜寻,于当晚7时左右将李某尸体打捞上岸,经检查为溺亡。事发后,李某家属情绪激动,要求刘某、陈某以及在水库旁的徐某等4名成年人、水库管理方等进行赔偿。
处理方式方法
事件发生后,L区某街道派出所迅速联系辖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法庭指派法官对纠纷化解工作提供指导。法官对派出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和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与李某家属前期沟通情况进行了解。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各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法官会同调解员梳理纠纷争议焦点。从沟通和调查情况看,争议焦点主要有四方面:1.同伴刘某、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在场的徐某等4名成年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水库的管理方某街道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死者李某自身是否应当对溺亡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通过案情分析确定责任。街道党工委组织召开矛盾化解联席会议,法官从安抚李某家属情绪、解决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认为该水库并非向公众开放的水利设施,管理方已在水库周围设置“禁止游泳”的标语提示牌,李某仍自行下水游泳导致不幸溺亡;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未有证据证明同伴刘某、陈某及现场在场的徐某等4名成年人具有唆使、诱导李某下水游泳的情形;且陈某、刘某在发现李某溺水后亦及时进行了报警和搜救,刘某等人并不具有明显过错,李某自甘风险游泳溺亡,其自身应对溺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是通过多元联动化解纠纷。法官通过线上方式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调解员向李某家属多次释明法律规定,降低其赔偿心理预期;辖区派出所、信访部门联合李某家属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多次上门走访,安抚家属情绪并进行关怀慰问。最终,李某家属接受和解方案,承诺不会再通过信访途径表达诉求。
裁判要旨
该案系未成年人结伴至水库游泳发生溺亡的不幸事故,涉及潜在责任主体多,包括同行同伴、在场其他成年人、水库管理方等,死者又系未成年人,家属情绪极度悲伤和激动,赔偿期望值高、索赔金额大。故在矛盾纠纷化解时,既要聚力解决法律问题,通过证据准确认定各方责任,明确调解的方向;更要注重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和冲突,为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奠定基础。本案中,在属地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下,法院与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联动调解,实现跨省毗邻地区解纷资源的多元聚合,特别是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法官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有效协助调解组织合理降低死者家属赔偿预期,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处理结果
李某家属最终接受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由刘某、陈某的监护人给予适当补偿,街道发放一定的关怀慰问金,各方当场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李某家属承诺不再主张赔偿。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融合法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法〔2023〕247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01-04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