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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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命权」· 共 42 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14-2-

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14-2-

孙某豪诉上海某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夏令营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未成年人独立参加的夏令营,组织者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尽到活动全流程的看护职责。若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14-2-

张某可诉上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虽然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张某诉周某、某出行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将网络平台列举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文意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可对网约车平台课以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在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18-2-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0-18-2-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18-18-2-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07-2-

曾某甲诉曾某乙、某发型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对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人身损害,其他参加者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的,应当综合审查文体活动是否具有一定风险、受害人是否自愿参加、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受害人经行为人反复邀请后选择参加文体活动的,只要邀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2024-07-2-

李某某诉某养老公寓侵权责任纠纷案

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鱼塘的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对鱼塘的管理存在瑕疵,对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提醒义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鱼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杜某辉、黎某诉杜某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鱼塘的经营者作为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对鱼塘的管理存在瑕疵,对鱼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提醒义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鱼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07-2-

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07-2-

林某某诉某公交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07-2-

柴某诉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失、受益人因救助行为获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14-2-

王某某诉陈某某、垫江某中学校、某保险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07-2-

王某甲诉某老年公寓生命权纠纷案

在入住老人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养老机构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行为符合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养老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07-2-

王某诉某养老院生命权纠纷案

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因此导致入住老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养老机构及其经营者应提高安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07-2-

王某诉某滑雪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高于普通人的标准,即要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滑雪场未按照客运索道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损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07-2-

田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1.公民对他人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是履行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为,劝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吸烟人死亡的后果,劝阻他人吸烟的公民不存在过错,与吸烟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07-2-

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足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属于“自甘风险”,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2023-14-2-

许某甲、钟某甲诉许某乙、钟某乙生命权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其具体的考量因素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措施采取与否、安全保障义务人采取措施的不合理程度等进行具体的判断。因此,如果农村水塘管理人达到了其应尽的注意程度,则不存在过错。并不位于居民的生活居住区域或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谢某丽、刘某成诉罗某然、陈某蓉等3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1.死者刘某江溺亡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其已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认识到在沙河游泳的危险性,刘某江在大量饮酒后,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仍然前往四十九团12连沙河游泳,将自身生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18-2-

谷某、杜某某诉南通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制止不当行为,在合理范围和限度内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阻拦措施,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行为人被阻拦后因自身疾病倒地猝死,经营者及时报警求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死者近亲属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07-2-

郭某其诉杜某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患者利益受到损失,与患者非近亲属关系的他人出于好意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及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且其已尽到与处理自己同一事务时相当的注意义务的,该他人不应当因其在术前告知书上签字而承担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4-14-2-

钱某诉某美容工作室、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调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14-6-

刘某诉向某、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1.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未成年人“自愿”而产生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权益带来的损害及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文身行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崔某与李某、某小学、某保险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推搡发生的纠纷,通过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化解,能够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优势,通过居中协调,为学生家长之间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学校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教体局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幸某乙与某美体店身体权纠纷调解案

文身服务属于有创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皮肤感染,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且文身清洗周期长、成本高,还易造成瘢痕,若不尽早规范清洗,将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各方面的发展。本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对某美体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万州区消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4-161-

李某与刘某等人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该案系未成年人结伴至水库游泳发生溺亡的不幸事故,涉及潜在责任主体多,包括同行同伴、在场其他成年人、水库管理方等,死者又系未成年人,家属情绪极度悲伤和激动,赔偿期望值高、索赔金额大。故在矛盾纠纷化解时,既要聚力解决法律问题,通过证据准确认定各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李某与张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邻里纠纷,主要特点是发生在邻里之间,当事人争议不大、涉及金额较小、诉求较为简单,且多发易发。对于此类纠纷,通过“法院+派出所+司法局”三方联动开展调解,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和专业优势,有利于将邻里间的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解决在基层。本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围场司法局,围场公安局河西派出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王某、彭某甲与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调解案

小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生命通道”,事关业主居住安全感。本案系涉生命权纠纷,纠纷较敏感、问题较专业。结合纠纷特点,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物业协会调解员及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调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耐心引导彭某乙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物业协会,重庆市万州区周家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赵某等与某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会同多部门预防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典型案例。事故发生后,辖区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等主动介入,及时开展纾解心结工作,将纠纷导入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并固定案件事实。基层单位调解三次未果后,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4-161-

陈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导致的健康权纠纷,是在政法委牵头下通过法院、司法所、派出所“庭所联动”调解的成功案例。调解员对本案涉及的钱款赔偿问题,区分情形制定调解方案,对合理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均可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4-161-

黄某、张某与某制造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是多发且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为案件系死亡赔偿且公司经营状况较差,加上双方有近姻亲关系,调解难度加大。如不妥善解决,容易激化矛盾。本案能调解成功,关键在于法院和人民调解员加强联动,通过前期调解,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现实背景,挖掘出双方当

孤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D2025-161-

黄某与马某身体权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邻里纠纷,如果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但流程复杂,而且“对簿公堂”后,可能会激化矛盾,给邻里关系和睦稳定带来消极影响。本案中,基层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创新采用“庭所联动”机制,邀请派出所民警参与调解。派出所民警具有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善于协

巴东县人民法院,金果坪乡派出所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07-2-

冯某军诉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依法应当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按相关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劳动者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下获得的一次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6-2-

刘某乐诉袁某洋、欧某娇、袁某浩、梅江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5-07-2-

刘某华诉张某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在火车站等有行人行进方向标识的公众场所,一方因转身逆行与正常通行人发生碰撞而受到损害的,不应对正常通行人苛责超出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正常通行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依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14-2-

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1.“自甘风险”的认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023-07-2-

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