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某乙与某美体店身体权纠纷调解案
“法院+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化解涉未成年人文身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幸某乙系某中学在校学生。某日,幸某乙前往某美体店进行文身,某美体店在未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幸某乙在右臂处提供了文身服务。幸某乙的父亲幸某甲知晓后,认为某美体店为未成年的幸某乙提供文身服务,并未告知幸某乙的父母,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幸某乙的身体权,还侵害了幸某乙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幸某甲与某美体店协商无果后,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代理幸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美体店退还文身费用并赔偿清洗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联合检察院、特邀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处工作。 一是实地走访明晰具体情况。按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调解小组经实地走访发现,某美体店未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询问,某美体店经营者承认其在为幸某乙提供文身服务时,未按照规定核实幸某乙是否为未成年人。某美体店经营者同意退还文身费用,但不愿承担文身清洗费。 二是联动调解促成协议达成。针对某美体店经营者不愿承担清洗费的问题,调解小组首先向某美体店经营者充分说明文身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危害,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进行解读,让其认识到其行为不当,确有必要对幸某乙的文身进行清洗,以消除不良影响。之后,法官、检察官共同释明,该经营者在未确认核实幸某乙年龄、身份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幸某乙进行文身,存在过错,应当对其侵害幸某乙身体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消协工作人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幸某乙右臂文身面积进行测量,并按照美体行业规范及标准提出清洗方案和费用预算,某美体店当场支付了相应费用。经回访,幸某乙现已完成文身清洗,文身图案已逐渐淡化,幸某乙与其家人也已放下心理包袱。 三是以案促改抓好纠纷预防。为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调解小组走访了辖区其他美体店了解情况,发现该类问题并不少见。调解小组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引导辖区美体营业者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禁止文身”标识,并在做好隐名处理后,将此案例作为辖区中小学法治课堂教学案例,提升家校共护意识。同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全辖区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促进行业规范经营,源头预防纠纷发生。
裁判要旨
文身服务属于有创行为,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皮肤感染,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且文身清洗周期长、成本高,还易造成瘢痕,若不尽早规范清洗,将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各方面的发展。本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对某美体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同时通过法官、检察官联合释法明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专业化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完成文身清洗。同时,综合运用法治课堂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通过以案释法,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促进文身服务提供者严格规范经营,从源头上预防纠纷产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处理结果
幸某乙与某美体店达成和解,某美体店当场退还幸某乙文身费并支付清洗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第145条、第990条、第995条、第1003条、第1165条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国未保办发〔2022〕6号)第4条、第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01-36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