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某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柔性化解20年未缴养老保险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邓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2年邓某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确定邓某在某单位工作时间为七年,并于签订协议当日对安置协议进行了公证。邓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某单位未依法给邓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目前已无法补缴,导致邓某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遭受损失。2023年,邓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邓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至当地总工会进行调解。在法官指导下,工会调解员仔细查看双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在掌握基本事实基础上对双方开展“背靠背”调解。首先,与邓某进行细致沟通,倾听原委,与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对照,同时加强释明工作,软化其对立情绪。之后与某单位进行沟通,指出其与邓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安置协议约定了“甲方应足额缴清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告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要求。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下,某单位承认邓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给邓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目前已无法补缴,邓某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支付邓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之后,工会调解员会同法官共同释法明理,最终促成某单位与邓某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且无法补缴而引发的纠纷。职工与原单位之间因纠纷长期未得到解决,导致矛盾尖锐。通过“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能,以及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的优势作用,柔性化解了长达20多年的养老保险纠纷。原单位愿意赔偿职工应有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就具体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有力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充分体现“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在化解劳资纠纷、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处理结果
双方就邓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工会调解员督促某单位按照协议及时履行,最终双方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7-11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