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委托鉴定+专业调解”妥善化解医患纠纷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医疗纠纷人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项某母亲入住某医院治疗,经急诊剖宫产术娩出胎儿项某。项某出生时面色欠红润,羊水已三度污染,某医院于产后2小时20分实施儿科会诊,考虑“新生儿肺炎,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建议住院,于出生后4小时40分转科并下达病危。因救治效果不佳,项某于出生约11小时后被转入某儿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包括“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等,后于2019年12月11日出院时被诊断为脑性瘫痪、新生儿脑损伤等。项某父母认为某医院存在产前窒息失察、急诊手术不急、对产后复苏缺失、转科转院延误等医疗过错,于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法院判令某医院按照40%的过错比例,赔偿项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5417.6元,但对项某后续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因项某彼时年幼无法明确暂未处理。现项某已逾5岁,其精细运动发育、社会生活能力、总体智能发育落后于同龄儿,项某父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承担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51万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因法院之前已对该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划分,此次起诉主要是针对项某后续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争议。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运用“释明引导、委托鉴定、专业调解”三步走的纠纷化解思路,开展解纷工作。 一是释明引导。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项某暂不能明确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需通过鉴定才能明确诉讼请求,且已有生效判决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具备一定调解基础,于是积极向当事人释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司法鉴定的优势、操作流程及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委托鉴定。项某监护人明确申请鉴定项目后,法院迅速规范启动司法鉴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质证并选择鉴定机构。经鉴定,项某重度智能障碍属二级伤残,后续需继续康复治疗,护理时限为24个月,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法院第一时间将鉴定结论送达双方,并引导双方依据鉴定结论明确赔偿明细,确保后续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专业调解。基于鉴定结论,双方对定残前护理费和营养费以外的费用达成一致,某医院坚持认为项某年幼,本身就需要护理,不同意支付定残前护理费,项某父母则因护理付出较多一度情绪激动,调解陷入僵局。指导法官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多元解纷机制,邀请医调委参与调解,引导项某父母理性表达诉求,并结合脑性瘫痪患儿护理要点,引导某医院清晰认识到自身责任和项某父母的付出,医患双方对抗情绪得以缓和。指导法官趁热打铁,结合医嘱内容分析,项某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并回家完成康复家庭作业,与正常幼儿相比无疑会增加其父母的护理时间及护理难度,项某要求定残前护理费具备请求基础;同时向项某父母释明营养费计算的法律标准,并参考司法实践处理情况,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仅涉及患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医疗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纠纷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且因专业知识不对等等原因,医患双方往往难以建立起信任,纠纷化解难度大。本案中,法院在先行调解过程中,组织双方委托鉴定,明确赔偿金额,助力当事人厘清事实,形成合理预期;同时,邀请医调委参与调解,运用其擅长进行医学专业分析的优势,打破专业壁垒,缩小双方认知差距,同时指导法官全程参与指导调解,从情理、法理等不同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提出化解方案,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不仅有效提升了纠纷化解质效,也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医院向项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2612.24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54条、第5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6-12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