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调解案

通过调解化解“吃假售假”引发的公益诉讼纠纷

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县保险纠纷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受损公共利益修复赔偿义务人履行能力公益诉讼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龚某购买假药治疗自身疾病,后因其他家庭成员身患重病又无经济来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铤而走险购买30650元的假药用于销售,形成“吃假售假”情况,共获利4000元左右。2024年3月,龚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年4月,某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赔偿公益损害赔偿款40000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后,通过法院与检察院建立的“公益诉讼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对龚某情况进行调查,得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一是“吃假售假”事出有因。龚某本人常年疾病缠身,其配偶确诊为乳腺癌晚期,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计较为困难,因此才铤而走险。二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刑事案件的几名同案犯中,龚某只是销售未参与制造,销售金额相对较少,获利最少。三是悔罪态度较好。刑事案件中龚某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基于上述情况,调解员与指导法官综合评估本案的背景因素、龚某履行能力、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认为如果本案直接判决,极有可能因龚某缺乏履行能力影响判决效果,难以实质化解纠纷。如果能够采用调解方式化解,不仅无损于社会公共利益,还有利于保障受损公共利益及时修复。为此,法院及调解员按照“三步走”策略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调解工作。由于龚某已为其非法销售假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7条“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规定,本案可以依法调解。同时,龚某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案涉标的额较小,且及时退缴了违法所得,有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意愿,调解可行性较大。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遂将本案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提供调解指导。 二是合法、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困难。在调解过程中,龚某表示自己不应该因家庭经济困难就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深刻认识到自己销售假药的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表示以“吃假售假”的方式来维持生活实属无奈之举,自己在刑事案件中已积极退赃、交纳罚金,现在经济确实困难,希望通过调解“从宽处理”。调解员向龚某释明,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其侵害了公共利益,赔偿金额无法减少,但可以就龚某经济条件、家庭和身体状况等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缓解赔偿压力。为此,法检两家联合上门走访、开展社区调查,对龚某身体状况欠佳、家庭收入微薄、履行能力较差等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最终,检察院同意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基础上,适当放宽履行期限,龚某可以分两期支付赔偿金。 三是调解后跟踪、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社会责任。在达成调解当日,调解员即督促龚某履行了第一期损害赔偿款,在第二期给付期限届满前调解员又及时提醒,督促其继续履行赔偿责任。履行过程中,龚某曾表示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对登报(网)道歉的内容、格式、途径缺乏了解,存在操作困难;法院进一步指导调解员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对其进行释明、指导,最终龚某如期完成了登报(网)道歉,履行了社会责任。

裁判要旨

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生产、销售假药一直是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针对此类行为的公益诉讼需要坚持“当判则判、宜调才调”的原则,以体现法律兼顾法、理、情的理念。本案中,龚某是假药的销售者,其应当为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但“吃假售假”无奈之举背后的家庭因素、经济状况也应当予以考量。法院经与检察院沟通,结合龚某的主观恶性和其客观情况依法对本案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较好地平衡了公共利益保护和个人困难救济,既保障了修复受损公共利益时责任承担的及时性和可行性,也照顾了赔偿义务人生产生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处理结果

检察院同意龚某分两期支付损害赔偿金,龚某也如期履行了赔偿责任和其他对破损公共利益的修复责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2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14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525-12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