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名农民工与徐某、付某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劳动监察大队”联动化解欠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徐某、付某在政府“保交房”的建筑工地带班组从事分包劳务,拖欠雇佣的30多名农民工劳务费50余万元达半年之久,农民工多次投诉,并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10余名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劳务费,并要求发包方、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了解得知,徐某、付某在工地从事分包劳务工作,其中徐某为“小包工”,付某为“大包工”,付某上级为挂靠的分包劳务公司,分包劳务公司上级为分包建筑公司,分包建筑公司上级单位为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欠付劳务费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及总承包方未按期拨付工程款。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指派专职调解员,联合工会、劳动监察大队共同开展调处工作。 首先,法院调解员会同工会、劳动监察大队人员到工地,向徐某、付某了解情况,释明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二人表示积极配合,尽快支付劳务费;同时表示,欠付的劳务费数额较大,需上级单位拨付工程款,二人已向上级单位申请支付,但审批程序需要三个月。 其次,工会利用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与发包方及总承包方取得联系,反馈纠纷情况,发包方及总承包方表示,相关工程款正在积极筹措中,保证三个月内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则做好尚未起诉的20余名农民工解释工作,力争实现一揽子化解。 最后,法院调解员与农民工代表商讨解决方案,包括一并处理另外20余名农民工诉求的打算、与发包方及总承包方联系的情况等。商讨后,调解员提出总体方案:以调解方式一体解决、分期偿还、不再追加发包方与总承包方。农民工同意不再追加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以及分期偿还的方案,但提出徐某、付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先行支付部分欠款。经过反复沟通,最终,10余名农民工与徐某、付某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建工领域的劳务费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涉案企业链条较长,社会关注度高。一方面,被欠薪的农民工维权能力较弱,如不能及时化解纠纷,可能会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本案工程为政府确定的“保交房”工程,关系成百上千家庭,如果因欠付劳务费导致建设工程出现停工等问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衍生纠纷。本案中,双方对于欠薪事实没有争议,调解难点在于徐某、付某因工程款未按期拨付从而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对于此类纠纷,通过“法院+工会+劳动监察大队”联动化解,各单位共同到现场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了解问题症结,同时发挥联合解纷的优势,分别由工会、劳动监察大队与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农民工代表开展沟通工作,法院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在解决资金支付渠道的同时,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此外,对于潜在诉讼案件,按照一盘棋思路,以先行调解促推批量化解,最终实现一揽子实质化解目标,不仅有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确保“保交房”工程顺利推进,助力当地百姓实现“安居梦”。
处理结果
徐某、付某与10余名农民工签订调解协议,在签署调解协议之日起,即时支付10%的欠款,余款三个月内付清。之后,徐某、付某主动到劳动监察大队,按照上述调解方案与其他农民工达成和解。30多件纠纷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第7条、第8条、第29条、第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2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