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消费者与某培训机构合同纠纷调解案
退休法官参与化解涉教培机构退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7名消费者在某培训机构购买了培训课程,后续该培训机构闭店不再营业,实际控制人去了国外。多名消费者因退还培训费事宜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中,由于某培训机构实际控制人在国外,公司账户无资金,场地为租用,无可供执行财产。为了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老法官作为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面对不同消费者提出的多样化需求,某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难以全部满足,多名消费者也不让步。针对此情况,调解员采用“法理融合、情谊融通、矛盾融化”的方法开展调解。 首先,调解员与多名消费者通过见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反复沟通协调,安抚、稳定、疏导消费者情绪,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思考,考虑当前培训机构面临的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耐心细致工作,多名消费者情绪得到了缓和。 其次,针对培训机构,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某培训机构依法需要承担的责任,敦促培训机构负责人联系和说服国外2名实际控制人尽快筹措资金。同时针对培训机构确实存在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履行的问题,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建议考虑尽可能在履行金额、期限上予以适当让步,力争尽早化解纠纷。 最后,特邀调解员引用《礼记·儒行》“儒有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宝”中蕴含的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双方诚信和宽容。调解员以温情的沟通方式,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寓情于理,公正透明,赢得双方当事人一致信任。经过反复协商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培训机构同意退还课程费用,7名消费者也同意给予培训机构一定缓冲时间筹措资金。
裁判要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满足家长对孩子的教育需求,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因教育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引发的矛盾纠纷随之增多,特别是教育培训机构退费案件呈现涉及主体多,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处理不好,不仅会给众多消费者带来损失,也会影响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本案中,培训机构实际控制人在国外,具有跨境执行难、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特点。调解过程中,法院聘任退休法官担任特邀调解员,发挥其工作经验丰富、开展群众工作能力强的特点,积极采取线上线下调解相结合、法理情理相融合的方式,有效突破僵局,重建信任关系,发挥类案辐射效应,一次促成7起纠纷达成和解,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7名消费者与某培训机构全部达成和解,培训机构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将课程费用8万余元退还给消费者,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5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26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