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职工与某电力公司社会保险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人社”联动化解涉体制改革养老待遇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9名职工原为乡镇电管站农电员工,2000年农电体制改革后,被划转至电力部门管理。2003年10月,某电力公司开始统一为农电员工缴纳养老保险。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期间陆续划转进入到该电力公司的9名职工,实际已参加工作但电力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9名职工劳动仲裁申请后,2023年5月,该9名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自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案件委派到当地工会调解组织。经调解员了解,本案争议焦点:一是9名职工与电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养老保险的补缴问题。经过多次调解,9名职工与电力公司基本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自2001年8月至2003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法院从实质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角度考虑,与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人社部门进行对接、沟通和协调,最终人社部门同意为上述9名职工办理补缴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
裁判要旨
本案系农电体制改革后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难度较大。法院、工会及人社部门依托建立的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联合推动将劳动争议纠纷从刚性的“对簿公堂”转变为柔性的“诉调融合”,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等纠纷,让职工维权更加便捷、高效。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依托“法院+工会+人社”联动机制开展多元调解,工会调解员发挥职工“娘家人”作用,耐心细致开展调解工作,为纠纷化解按下“快捷键”;受理法院做实指导职能,在委派工会调解成功后没有简单结案,而是从实质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角度,积极与人社部门进行对接,使案件不仅调解结案,其调解协议也能够得到实际履行。
处理结果
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由电力公司履行补缴养老保险义务。人社部门为上述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事宜。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1〕215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11-1-187-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