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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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海运承运人并非行政机关,其向各代理收取“罚金”没有直接法律依据。且因瞒报违禁品产生的船公司“罚金”的性质应属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参考危险品货物运价的亏舱费予以保护,综合考量货主未正确申报危险物品的主观恶意、现实中的一般标准及正常出运同类危险品
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一票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应从正本提单的签发、流转等环节来辨别提单的真伪,认定提取货物的权利人。
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一票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应从正本提单的签发、流转等环节来辨别提单的真伪,认定提取货物的权利人。
智利某轮船有限公司诉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明知留置货物系季节性产品而未及时处置,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托运人赔偿。
智利某轮船有限公司诉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明知留置货物系季节性产品而未及时处置,对由此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托运人赔偿。
某户外家具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适用我国法律审理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承运人应当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仅在记名提单后加盖印章不足以构成记名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的有效授权。如将印章视为授权,其实质是将记名提单视同指示提单处理,不符合我国海商法对记名提单的规定。
某某局诉某某公司、某某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我国系《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且案涉事故所泄漏的油类属于该公约规定的持久性原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优先适用该公约。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对环境
某物流公司诉某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虽然船舶挂靠于船舶登记经营人名下,但在船舶对外经营时,船舶登记经营人并不能被视为应然的合同相对方,其是否能成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仍应从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过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客观事实来综合认定。
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按约定适用1982年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船舶在航程途中发生主甲板破裂,被保险人的货物在中途被卸下并转船,由此产生相应额外费用。这些费用发生于“仓至仓”的保险期间,在承运人一直未启动共同海损理算程序的情形下,保险人应先行向被保
某银行诉某海运公司及某化工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并不限于有收货意图的正本提单持有人。一般而言,以控制风险为目的、经合法转让持有提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同样享有该条所规定的要求无单放货承运人承
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可留置并应尽合理努力妥善仓储、保管、照料相关货物,待法定期间届满或法定事由成就,可申请法院拍卖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承运人的相关垫付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申请提前拍卖。不足部分由
某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诉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因第三人瞒报,托运人不知托运危险物品属性未向承运人通知,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仍应由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江西某航运公司诉江苏某货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内沿海内河运输属于国家许可经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有取得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运输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根据《中华
海宁某公司诉宁波某公司、深圳某公司、英国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援引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七条主张免责抗辩时,应承担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除证明卸货港所在地国家法律有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之外,还需证明其在向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交付货物后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或者货物系在
福建某豆业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
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是否进行了如实批注,应当建立在根据通常的观察方法,以及通常应当具备的知识,用肉眼或者其他合理的检验方法,从外表所能观察到和发现的货物表面状况。货物内在的品质问题不在此列,承运人对此未进行批注,不构成对收货人的侵权。
翟某某诉宋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上述购买保险的行为不能成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据法律规
钦州某公司诉某航运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
马某某公司诉某公司、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载货物并将涉案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并向承运人返还集装箱的义务。因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没有提取货物,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而无法投入正常周转,构成违约,承运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某贸易公司与杨某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进出口贸易中,委托人为了能够准时向客户交付货物,对于货运代理人提出的一些临时请求往往会“被迫”同意,但也由此引发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不仅会让委托人蒙受损失,且易引起效仿,不利于进出口贸易运输环境
王某等五名养殖户与某船务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
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纷多涉及民生,与渔民的基本生存利益密切相关,也关系到航运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该类案件中,养殖户对于损失范围和金额的举证能力往往较弱,对鉴定依赖程度较高,由此也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大、周期长,如果法院“一判了之”,不利于纠纷快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诉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通过直接扣减押金的方式收取收货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据此认定收货人已对超期使用费支付金额予以确认。收货人可以主张承运人返还多收取的超期使用费。人民法院在认定收货人应支付的超期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雅典娜某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某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某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损负赔偿责任。收货人在货物交付之后向承运人主张货损赔偿,如果存在多个可能发生货损的原因和区间,收货人仅举证证明货损可能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而不能排除货损发生在非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交通运输部某救助局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可以就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自行约定赔偿责任,在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过失责任。 2.承拖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与被拖方约定的“互撞免赔条款”合法有效;承拖方依据该条款请求免除其过失赔偿责任的,人民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佛山市某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纪某剧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责条款类型灵活多样,其中也涉及到相对专业的保险词汇和概念,包括免赔额、免赔率、相对免赔、绝对免赔等。保险人相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专业知识领域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保险免责条款约定不清晰、不明确,或文义表述发生歧义时,法院对约定内容应作出不利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交通运输部某救助局海上拖航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可以就海上拖航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自行约定赔偿责任,在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过失责任。 2.承拖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与被拖方约定的“互撞免赔条款”合法有效;承拖方依据该条款请求免除其过失赔偿责任的,人民
刘某国诉某升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1.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被侵权人从事海上养殖,遭受侵权损害主张养殖收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修复、更换养殖设施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2.当对侵权所造成损失程度及数量的认定存在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且分歧较大时,可
大连某公司诉某财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船舶在长途转港过程中存在超越《海上客船适航证书》记载的特定航线航行以及驾驶人员未持有合格的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等严重超越适航条件的情形,导致船舶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