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与杨某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调解案
律师调解化解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4年初,某贸易公司向案外人购买挖掘机。经案外人介绍,某贸易公司委托杨某办理案涉挖掘机从中国港至加蓬共和国利伯维尔(Libreville港)的海运事宜,杨某根据某贸易公司委托安排出口货物的订舱、拖车、报关、海运、交单等货运代理业务。货物于5月2日装船,6月19到港。某贸易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向杨某支付海运费、拖车费、捆扎费、港杂费等全部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8280元,但杨某收到费用后却拒绝放单,反而让某贸易公司再次支付费用。为了目的港客户尽早提货减少损失,某贸易公司只能再次支付货运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5128元。后经双方协商,杨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4年7月10日一次性返还多收取的费用人民币79280元。到期后,某贸易公司因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标的额不大,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派律师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指派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耐心开展工作。首先从个人发展角度,劝说杨某切勿因为蝇头小利影响后期业务提升。杨某表示,双方洽谈业务之初,自己曾向某贸易公司减免一千元的优惠,既然现在双方已“对簿公堂”,要求在总金额里扣除一千元优惠。某贸易公司同意扣减,扣减后杨某还应向某贸易公司返还78280元。对此,杨某承诺2024年9月24日之前支付4万元,后续每月30日之前支付2万元,直到全部付完为止。某贸易公司对此方案无异议,但提出如杨某逾期违约应当按LPR的两倍支付违约利息,而杨某则坚称自己一定会履约,不需要约定违约利息。 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调解员建议违约按LPR的一倍支付违约利息。经过多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杨某返还某贸易公司货运代理费78280元,2024年9月24日之前向某贸易公司支付40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8280元;同时杨某以未付金额作为本金,按LPR的一倍利率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利息。 调解意向达成后,随后几天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拒接调解员电话,调解员多次给杨某留言,杨某4天后才回复消息称自己腿部摔伤正在住院,对于一直不签字的原因,杨某称协商时没有考虑周全,自己没有能力按照原来谈的协议履行。 面对此情形,调解员建议杨某联系某贸易公司,就自己的实际情况诚挚地请求将分期金额进行调整。当日下午,某贸易公司来电表示同意杨某调整原来协商的分期金额,但要求杨某当日必须签订调解协议。为此,调解员迅速将之前的调解协议进行相应修改,双方终于签署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进出口贸易中,委托人为了能够准时向客户交付货物,对于货运代理人提出的一些临时请求往往会“被迫”同意,但也由此引发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不仅会让委托人蒙受损失,且易引起效仿,不利于进出口贸易运输环境的良性循环。本案中,杨某年龄只有19岁,引导其树立诚信履约意识尤为重要。为此,调解员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强以案释法工作,针对双方当事人对应返还金额争议不大,杨某仅对分期返还的数额及还款方案存在异议且态度反复的情况,调解员采用多种沟通方式,始终保持与杨某联系,引导其与贸易公司相互协商,互谅互让,并及时对其出现反复心态背后原因进行分析,找准症结,抓住当事人心理,从个人信誉、事业发展等角度引导年龄不大的杨某诚信履约,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不仅实质化解纠纷,也通过调解一案,引导杨某树立诚信意识,规范代理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运输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于2024年9月24日之前向某贸易公司支付20000元,于2024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18280元,同时,杨某应以未付金额作为本金,按LPR的一倍利率向某贸易公司支付违约利息。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第98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223-22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