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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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顺德某电器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在后注册商标如构成对他人在先字号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
张某、张某甲、北京某艺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乙、北京某陶艺厂、北京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案
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于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的商业价值极大,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在判断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时,要考虑出版物本身对真实性的要求、记载内容来源相同的不同出版物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
李某某、漳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仿冒纠纷案
自然人的姓名经过在商业活动上的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形成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或宣传用语中使用与该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医药公司诉某饮料公司仿冒纠纷一案及某饮料公司诉某医药公司仿冒纠纷一案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和“特有包装装潢”之间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
某半导体公司等诉某微电子公司等仿冒纠纷案
本案纠纷发生与审理在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判断集成电路商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首先要区分集成电路型号命名系使用行业惯用代码的模式命名,还是企业采用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的模式命名。只有使用企业特
某某公司甲诉某某公司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以依法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保护视听作品名称是跨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交叉问题。在通过仿冒混淆规定对粤港澳大湾区内仅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上映的电影这种特殊视听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应结合作品线下传播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认定作品名称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判决指
某电影公司等诉深圳市某影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境外企业的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以及在中国使用的中文字号,经过该企业在中国长时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2.他人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英文字号、英文字号简称
某轻工公司、某电池公司诉临沂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构成特有包装装潢的知名商品,知名空间范围无须及于全国范围,但必须在中国境内。在判断知名度的地域范围时,按照综合判断的方法,对销售地点、销售区域、宣传程度、受众范围、声誉荣誉等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相关公众不等同于商品直接消费者,还可以包括
某鞋业公司等诉某贸易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指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有一定影响的
江苏某某制漆有限公司诉广东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吴某某仿冒纠纷案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江苏某食品公司诉江苏南方某科技公司仿冒纠纷案
包装装潢中包含具有不良影响的商业标识,且该标识构成包装装潢的主要识别部分,该包装装潢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饮品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某副食店仿冒纠纷案
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该市场统计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不能仅因该调查经过公证就当然采信。
胡某某诉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桂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延伸,其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具有人身依附属性;同时如果该艺人长期、持续使用该艺名从事演艺推广活动,使得公众将此艺名与该艺人之间建立起较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则该艺名还具有财产属性,他人未经许可
重庆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某某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某某食品经营部、刘某仿冒纠纷案
1. 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均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性作用。通常情况下,商标核准注册后,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装潢,不能再通过实际使用行为而使相应主体享有商品装潢相关权益,否则将损害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价值。但如果基于历
长沙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诉柳州市城中区某餐馆仿冒纠纷案
1.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样式、营业人员的服饰、店面风格等元素组成并可与其他服务来源形成区分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装潢”。如果装潢经过经营者的使用,与其所依附的服务已产生紧密联系并使该服务具有一定市
某食品企业与某肉食品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调解案
本案系仿冒知名企业产品包装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企业均系本地知名企业,各方主体诉求复杂。法院与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强联动,探索“强化全流程联动+促进多维度衔接+扩大延伸性保障”工作方法,建立区域知识产权类纠纷专业性“融调解”工作机制,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对于此种情形,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一
上海某餐饮公司诉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仿冒纠纷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
上海某餐饮公司诉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王某仿冒纠纷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仿冒纠纷案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服务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在相关市场内在先独立使用,“特有”的界定应在相关市场内的同类服务上进行;二是非某类服务的通用名称,即不属于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或直接表示某类服务性质的名称;三是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能够用来区别不
北京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厦门某生物工程公司等仿冒纠纷案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特性,能够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合法权益的“特有名称”。对于本身具有描述商品功能和用途的商品名称而言,要成为“特有名称”,需证明其通过使用、宣传形成了除该名称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区分商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