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某与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法院会同政协委员、村干部联动化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于某在浇灌自家地内的药材时,因疏忽导致水漫过自家地进入云某家地里,将云某种植的药材浸泡,导致云某种植的药材浇水过多,在生长阶段较其他苗矮小或者未出。云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药材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涉农案件无小事,当时又适逢秋收时节,万一遇到霜冻等情况将给农作物造成更大损失,为尽快解决纠纷,法院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开展先行调解。 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但云某、于某就损失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如果按诉讼方式解决,对损失数额需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但鉴定费用约在一万元左右,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小,虽通过鉴定方式可以确定损失数额,但大大增加双方当事人解纷成本。为此,法官依据药材市场价值波动大及季节性强的特点,向双方释明可以通过询价方式快速、便捷地解决纠纷,经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厘清利弊后,双方均同意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损失数额。 确定解决方案后,法官立即与药材种植集中地某镇人民政府联系,请求政府推荐指派辖区内从事药材种植、销售于一体且人品好、威望高的人员参与询价。某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立即与各村委会联系上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对人员进行把关筛选后,向法院推荐指派了两名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参与询价。同时,为确保询价工作公正进行,法院邀请了两名政协委员共同参与询价过程。通过各方共同参与,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如果通过鉴定确定损失数额,将大大增加双方解纷成本。且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药材市场价值波动大,易受环境等气候因素影响,为了防止农户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创新调解方法,邀请辖区内从事药材种植、销售于一体且人品好、威望高的人员参与询价工作,并通过邀请政协委员、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最大限度保证询价公平公正,提高了调解公信力和权威性,既减轻当事人解纷成本,又提高了解纷效率,做到定分止争。
处理结果
经法院与政协委员、村干部联动调解,于某与云某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当场给付云某赔偿款1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43-08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