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等8名学员与某培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示范调解+协同解纷”妥善化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民事服务合同纠纷龙游县人民法院,龙游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龙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退费示范调解消费者协会参与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上半年,巩某等8位学员陆续在网络平台观看某培训公司直播。某培训公司承诺即将开展的某招考项目45周岁以下人员有岗位可供报考。巩某等8位学员遂与该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巩某等人购买了相应的培训课程。后巩某等人在实际报考中发现35周岁以上并无相应岗位可报考,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综合研判,认为该批纠纷具有当事人分布广泛、诉求趋同性强、潜在纠纷多等特点,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进行先行调解,并邀请消费者协会一同参与调解,法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为促推纠纷高效化解,调解员确定了先针对巩某诉求开展示范调解,再通过示范调解促推其他纠纷批量化解的工作思路,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精确锁定争议焦点。经梳理发现,双方分歧点在于退款金额。巩某认为某培训公司前期承诺45周岁以下有岗位报考与实际报考情况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坚持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某培训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退款条款为:按照课时收费(课程周期为12周左右,每周课时价415元),如不足一周的按一周算,且所有退款均加收课程总费用30%的运营服务费,坚持退还费用应扣除实际履约成本。 二是用心用情沟通。针对巩某提出的全额退费诉求,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由指导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分析,告知类似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调解员则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客观评估服务质量,通过三方协同释明合同效力、类案裁判标准以及如果通过法院审理程序解决需要承担的成本,引导双方回归理性协商。最终,巩某与某培训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培训公司扣除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三是示范调解批量处理。以巩某调解成功的退款方案为样本,结合其他个案履约进度、服务内容差异等要素,再与各当事人逐个沟通,形成个性化调解方案。 四是做好督促履行。达成协议后,调解员主动提醒某培训公司积极履行退款义务。某培训公司自动履行,该批量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公考热”持续升温,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聘用及军队文职考试等培训市场呈现井喷态势,相关培训机构数量激增且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退费纠纷呈快速增长态势。此类纠纷因培训服务具有受众面广、课程同质化程度高、收费周期集中等特点,往往形成“一案引多诉”的连锁反应,若化解不及时,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参与化解,发挥人民调解沟通协调优势,做好双方当事人沟通工作,同时,邀请消费者协会共同参与,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专业优势,形成协同解纷合力。针对涉及人员较多、诉求存在一定差异性的情况,用好“示范调解”机制,通过形成类案标准化的化解范本,推动同类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形成“调解一案,解决一片”的规模化效应,既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避免培训公司因陷入批量诉讼影响正常经营,实现双赢共赢。

处理结果

巩某等8名学员均与某培训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培训公司扣除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目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2条、第56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7-34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