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云系列执行实施案
案 例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张某云及其经营的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已欠下巨额款项、资不抵债,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电视、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某商务复式公寓及别墅”项目,形式为返本销售,售后返租。公告发布后,共有41人购买该项目的公寓或别墅的使用权。后因该公司及张某云未按合同约定定期返利,2013年至2015年,购买该项目的钟某雅、罗某伟等6名业主先后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谢某等其余35位业主则选择向公安报案。 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云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14刑初771号刑事判决,判处张某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张某云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741674元(币种下同)给各被害人。退赔被害人的名单及金额附表在后,但该附表未包含已进行民事诉讼的6名业主。张某云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粤01刑终1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2日,张某云系列退赔案件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9日,经各债权人一致同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将执行案款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包括民事申请执行人在内的41名当事人。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刑民交叉执行案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与民事债权人之间权益如何分配。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强制执行虽然一个是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个是依据民事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二者之间执行依据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本质而言,两者都是财产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程序。 本案中,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同一行为的侵害,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虽然未在刑事审判的附表中列明,但从侵害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其为广义的受害人。6名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和35名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权均被张某云的集资诈骗行为所侵害,只是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不同。既然责令退赔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本质都是为了救济受到侵害的财产权利,当不同主体受到同一事实行为侵害时,民事债权人与责令退赔的申请人理应处于同一顺位受偿。简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到位金额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时,优先退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性原则。 执行法院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反复沟通释法明理,按照债权比例对执行到位的案款进行分配制作的分配方案,获得了41名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要旨
在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民交叉执行案件中,已经在先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民事债权人可以与刑事判决中作为退赔对象的被害人按各人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508条第1款、第5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3条###### 一审: 广东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4刑初771号 刑事判决(2020年5月28日) 二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1刑终1337号 刑事裁定(2021年1月7日) 执行: 广东省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4执3914-3948号 执行裁定(2021年7月19日)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17-5-100-00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