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等人与某交警支队不履行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职责纠纷调解案
“府院联动+司法建议”化解摩托车办理牌照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1998年9月30日,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根据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提及办理摩托车登记相关问题。方某等人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涉及群体人数众多,且涉及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因素,为从源头实质化解该系列纠纷,第一时间联系当地交警支队了解具体情况以及此类纠纷产生原因。经了解得知,该类纠纷在该地区十分普遍,如不能从源头上解决,会引发批量性行政诉讼案件。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将该系列纠纷交由交警支队依法先行处理。期间,加强上下级法院联动,并多次召开府院联动工作会议,会同交警支队、司法局等单位共同就摩托车上牌政策、潜在纠纷数量、化解方案等进行充分研究,明确应当尽快提供摩托车牌照登记服务的总体思路。之后,交警支队迅速整改,提供摩托车牌照办理服务,方某等人成功办理摩托车牌照。 法院针对交警支队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发送《司法建议书》,交警支队积极优化措施,提升交通管理综合能力,开通了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摩托车登记业务,促推近4500件行政争议在源头得到预防化解。
裁判要旨
近年来,“摩托车上牌”纠纷在该地区呈几何式增长,此类行政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背后折射的是过去的摩托车登记政策不适应该地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对此类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展开分析,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将纠纷交由职能部门先行化解,并与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治理举措,切实解决当事人办证的实际需求。同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把脉开方”作用,向交警支队发出摩托车登记问题的司法建议,建议其优化措施,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摩托车登记业务,进一步压实行政机关预防化解纠纷主体责任,促推堵塞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提升交通管理综合能力,减少潜在纠纷发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从源头上杜绝了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处理结果
方某等人成功办理摩托车牌照后,主动撤回起诉。交警支队收到《司法建议书》后,作出《关于摩托车登记问题司法建议的回复函》,开通了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为群众提供摩托车上牌登记服务。到2025年3月中旬,该交警支队已经办理摩托车上牌登记18186件。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1-20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