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等8人与某销售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仲裁委”联合化解内部退养引发的劳动争议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寿光市总工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内部退养最低工资标准“法院+工会+仲裁委”联合化解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等8人在某销售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近三十年。2022年至2023年,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之际,某销售公司与李某、刘某等8人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协议期限均为一年。协议约定:1.双方劳动关系保留;2.协议期内社会保险按照同岗位人员标准缴纳,劳动者承担个人部分,公司承担单位部分;3.劳动者无须到企业考勤,公司亦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4.协议期内劳动者不得专职或兼职到与该公司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公司工作。协议签订后,李某、刘某等8人均未到其他单位工作,因无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李某、刘某等8人要求某销售公司按照当地最低月均工资标准支付协议期内的工资报酬。

处理方式方法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该地区劳动仲裁委、总工会联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同时考虑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请求法院给予指导,法院指派专业审判团队指导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前期电话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刘某等8人认为某销售公司区别对待濒临退休的劳动者,不提供劳动条件,剥夺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某销售公司则表示,受行业竞争激烈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该公司无力负担更多用工成本,不得已才采取上述内部退养方式,但愿意对劳动者尽力补偿。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后,指导法官会同仲裁委开展一系列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梳理双方争议焦点。从沟通情况看,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某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协议期内的工资,若应当支付工资,工资标准如何计算。为此,法院和仲裁委分头行动,重点了解辖区五个公司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待遇发放标准。经调研发现,五个公司均为内部退养人员发放了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安抚劳动者情绪,进行释法说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利用“群”由“个”带、“面”由“点”领的特点,对有意愿调解的劳动者先行做工作,化整为零,夯实调解基础,明确并固定劳动者请求项目和金额。 三是约谈用人单位,推动方案调整。从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为经营作出的贡献等“法、理、情”角度入手,以辖区五个公司支付了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待遇作为参考,引导用人单位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四是进行专业指导。法院、仲裁委和工会随时对调解员提出的专业问题给予指导,特别是释明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最低工资标准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底线。 五是联合开展专场答疑宣讲会。针对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的情况,法院与仲裁委认为,可以尝试以该公司偿付能力为突破口,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平协商、接受调解。为此,法院会同人社部门、总工会,结合劳动者岗位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答疑解惑。 六是开展示范调解。法院选取代表性案件开展示范调解,统一规范案件调处工作,为调解员调解其他纠纷提供参考。最终促成8名劳动者与某销售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批量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欠薪纠纷通常具有涉及人数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如果不能及时化解,不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本案系销售公司对濒临退休劳动者内部退养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院与仲裁委、工会联动调解,在纠纷发生初始阶段及时介入,以工会协调为主缓和矛盾,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之后加强协调联动,以仲裁机构调解为主化解纠纷,尽可能促成纠纷在仲裁立案前化解。法院充分发挥指导调解职能,通过府院联动、示范调解等方式,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指导,以示范调解一案推动其他纠纷实质化解。调解成功后,针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社保缴纳不全、书面劳动合同缺失、劳动报酬支付不及时、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不规范等情况,会同相关主管单位及时督促公司整改,从源头预防纠纷再次发生,以纠纷实质化解促推源头治理。

处理结果

8起纠纷中,5件于仲裁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某销售公司当场支付工资报酬;对于另外3件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的纠纷,法院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促成某销售公司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向某销售公司发送《自动履行告知书》,督促自动履行,某销售公司在协议签署后7日内向3名劳动者支付了工资报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50条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12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87号)第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86-16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