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调解案

依托综治中心指导街道化解赡养争议

民事赡养纠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赡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综治中心法院指导调解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是同父同母亲兄弟,因赡养九十岁老母亲张某发生争议。李某甲已赡养母亲近二十年,在此期间,李某乙对母亲未尽赡养义务。因母亲张某对村内的一块耕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该土地将被政府征用,李某乙为争夺土地的补偿利益要求赡养母亲张某,李某甲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准备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街道综治中心反映情况后,考虑到双方是亲兄弟,调解可能性较大,遂指派法官前往综治中心,指导街道调解员开展一系列调解工作。 一是确定调解策略,与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指导法官在与街道调解员商议后,决定改变调解策略,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了解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李某甲认为其已对母亲赡养了二十余年,在此期间李某乙不管不顾,现在为了获取其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争着对母亲进行赡养,让其感到无比的气愤与委屈。而李某乙则主张不是其不赡养母亲,而是李某甲强行对母亲进行赡养,不让自己对母亲尽孝,现因李某甲在赡养母亲期间对老母亲照顾得非常差,无法使其母亲安享晚年,才极力要求赡养母亲。 二是深入村委,确定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因双方各执一词且无从考证,无法确定基本事实,遂与二人所在村委取得联系,村委会主任及村委委员对事实进行了陈述,由此确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为:李某甲赡养张某二十余年属实,张某有一块承包经营的耕地,后期可能会被政府征收。兄弟二人认为谁赡养老人,这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谁所有,由此可以获得后期征地补偿。二兄弟才对由谁赡养母亲张某产生极大争议。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上,双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谁赡养老人则该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谁所有。 三是耐心释法析理,明确赡养义务。指导法官和街道调解员共同组织“面对面”调解。先由指导法官在法律层面对二人进行了释明。指出,依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传统文化历来重视亲情,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宪法》也规定了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不受利益的影响。李某甲与李某乙对母亲张某都应该尽到赡养义务,不能因为土地利益才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街道调解员则在道德、情义的层面对二人进行了教育与劝解,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 四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消除兄弟争议。对于兄弟二人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错误认识,指导法官也向二人进行了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二人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他们的母亲张某,对该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归张某所有,并不会因为谁赡养老人权利主体就会发生改变。经过法官释明,二人对此也有了正确认识,不再存有争议,并对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赡养老人纠纷呈增多趋势。本案因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起,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在农村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案中,街道及时发现矛盾风险,并依托综治中心平台协调法院指导调解,有力发挥了综治中心整合调解资源的优势。在调解过程中,经过充分了解,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兄弟两人对母亲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错误认识。为此,指导法官会同街道调解员深入到村委会,充分了解情况,并邀请村委会参与调解,根据村委会提供的情况,更加精确掌握二人产生纠纷的原因、事实等,找准矛盾焦点,精准确立调解方案,即首先纠正兄弟两人的错误认识,然后再明确兄弟两人的赡养义务。经指导法官、街道调解员分别释法明理,兄弟二人认识到赡养母亲是自己的法定义务,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赡养关系的改变而变化,之后的赡养纠纷迎刃而解,不仅解开了各方“心结”,也通过相互协商,解决了老人赡养问题,修复了家庭关系,让老人安享晚年。

处理结果

考虑到老人年岁已高,为了让其安享晚年,充分尊重老人意愿,李某甲与李某乙达成一致,母亲张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跟随李某甲或李某乙生活,并且其意愿可以随时改变,另一方不得拒绝赡养;张某承包经营的耕地的各项收益,归张某自己所有,并可自行安排支配,李某甲与李某乙不得干预。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33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24-26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