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2名农民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化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特邀调解化解农民工集体讨薪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雇佣李某等12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临近春节,12名农民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化工公司、某建筑公司和王某支付劳务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临近春节、且农民工集体讨薪涉及民生问题,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全程跟进指导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沟通,厘清法律关系与事实。通过“面对面”沟通,指导法官将12名农民工代表、某化工公司、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雇佣12名农民工干活的王某三方约至调解室,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在了解过程中,发包方某化工公司表示已按合同约定与承包方某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结算,拖欠农民工劳务费是承包方某建筑公司的原因和责任,对于此项事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无异议;在法官的继续追问下,了解到12名农民工为解决讨薪难题,在向法院起诉前曾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此前劳动监察大队的调解中,王某承认欠薪事实并以自己名义向12名农民工出具13万余元的欠条。随后,在法官与某建筑公司王某沟通过程中,王某承认他作为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他也承认欠薪与出具13万余元的欠条事实。最后,根据了解的事情经过、结合三方意愿以及王某出具的13万余元的欠条,指导法官认定本案是作为务工人员的农民工与雇佣者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某化工公司与此次欠薪纠纷无关,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农民工、某化工公司、某建筑公司王某均无异议。 二是释法明理,明确用工义务。调解员向某建筑公司王某释法明理,明确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应承担的责任,指出案件如果进入审理程序,欠薪方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从诚信经营、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劝说欠薪方及时支付劳务报酬。 三是以“和”促调,寻找最优解。农民工讨薪问题是民生问题,维护农民工利益、保障这12名农民工能够在春节之前拿到劳务费刻不容缓。然而欠薪方某建筑公司王某因承包的其它工程项目正在施工关键期间,确无充足的可流动的资金,无法一次性完成给付义务。基于此情况,从保障农民工长远和谐的劳动关系和建筑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现状出发,以维护农民工利益为主,经多次反复沟通,寻找最优化解手段,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分两期完成13万余元的支付义务,且第一期应在春节前履行完毕。此方案既缓解了农民工燃眉之急,也给予企业“造血”机会,促进了义务人积极履行相关义务,营造了包容和解的氛围。
裁判要旨
农民工群体是城市基础建设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及时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不仅关系着千万家庭的生计保障,更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临近春节,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实质性解决农民工的讨薪难题,将影响农民工的生活,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本案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指导特邀调解开展调解工作,既充分发挥指导法官的专业能力,厘清案件法律关系和事实,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定下“快”基调;又充分发挥调解员贴近人民群众、擅做群众工作的优势,从法理与情理方面出发,让用工方认识到履行支付劳务费是应尽义务,同时也让农民工理解用工方的困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最后通过督促程序,保证用工方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让12名农民工安心过年,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八),王某支付65000元,完成第一期履行义务;2024年4月,王某再次履行剩余的给付义务,至此,12名农民工的劳务费全部支付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36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