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与某塑业公司借贷合同纠纷调解案
“灵活解封+多元调解”联动化解企业借贷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因生产经营需要,某农业公司与某塑业公司之间一直有资金借贷往来。2024年8月,经双方对账,某塑业公司尚欠某农业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并约定于2024年9月中旬付清。某塑业公司偿还360万元后,剩余部分未按期偿还。2024年10月,某农业公司因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塑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余万元,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某塑业公司名下涉案银行账号,冻结限额1000余万元。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某塑业公司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冻结其银行账户会导致企业运行停滞,经营陷入困境,且其与某农业公司的债务仍有争议,其愿对双方无争议的借款部分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支付390余万元作为涉案诉讼的担保财产,要求法院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对某塑业公司的复议申请慎重审查后,在确保另一企业胜诉权益能及时兑现情况下,为避免保全措施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某塑业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之后,为妥善化解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借款本金均无争议,但对是否支付利息以及利息计算方式争议较大。因该名律师调解员参与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结算和付款协议的签订,对双方签订协议时的本意比较了解,故邀请其参与调解,有利于探究当事人原约定的本意,并促成调解。之后,两名调解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悉心释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裁判要旨
本案系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双方因生产经营相互借贷资金周转长达十几年,资金往来频繁,但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亦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等,导致双方在最后一次结算时发生争议。某农业公司为维护其胜诉权益,提起诉前保全申请,但诉前保全措施导致某塑业公司陷入困境。为实质化解双方纠纷,法官在全面评估后,从兼顾双方利益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帮助被保全企业摆脱困境,之后及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邀请曾经参与双方对账工作的律师,会同人民调解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发挥其熟悉实情的优势,促使双方企业达成和解。一起涉千万元的企业借贷纠纷,通过“灵活解封+多元调解”方式得到实质化解,既支持了县域优势企业良性发展,又解决了另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还修复了双方十几年建立的良性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了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兼顾与平衡,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经与人民调解员、律师调解员联合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塑业公司向某农业公司支付欠款。
解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2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06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