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调解会同代表委员高效化解景区项目升级改造引发的争议

民事合同纠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重庆市长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确认解除行为效力“四步法”调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因经营的景区露营基地及相关配套设备需要升级改造,2023年2月26日,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露营基地投资改造升级及运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首期投资270万元对景区露营基地及配套项目进行改造升级并享有运营收益。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进驻景区完成部分投资改造及运营工作。某旅游开发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未继续履行投资升级改造义务为由,于2024年1月8日发函解除《协议》。某科技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复函称某旅游开发公司违约在先,主张解除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争议未决,某旅游开发公司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确认《协议》已于2024年1月8日解除。

处理方式方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调解团队,采取“四步法”开展调解工作,并请辖区对接法院指导调解。 一是案情梳理与争议聚焦。调解过程中,某科技公司主张解除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称其已按约定完成70%的投资升级改造义务,后因某旅游开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未继续履行《协议》,如某旅游开发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协议》,需赔偿投资损失100万元。某旅游开发公司称其发函解除《协议》行为有效,某科技公司应立即撤离景区,并认为某科技公司夸大投资升级改造程度,且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因两家公司对合同是否解除、投资价值损失、违约责任及后续履行可行性存在争议,调解陷入僵局。 二是实地勘察与事实核查。为推动纠纷化解,了解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投资情况,调解员除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外,还联合代表委员、指导法官、双方公司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某景区露营基地实地查看现场,通过现场比对《协议》条款,确认某科技公司已完成部分设备升级及推广运营。 三是损失评估与调解建议。第一步,找专家、估损失。根据实地勘察情况,调解员及时向辖区文旅部门、发展改革委进行咨询,核定某科技公司前期投入的现有价值,为后期双方当事人协商补偿金额打下基础。第二步,释法理、疏争议。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从两家公司前期合作运行情况、纠纷发生情况及后期继续合作愿景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从及时止损的角度,解除合同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经调解员劝解,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一致同意协商解除,但对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第三步,摆事实,讲道理。调解员认为某科技公司进行部分投资升级改造,受益人系某旅游开发公司,现解除合同,对某科技公司势必造成一定损失;从双方履行协议来看,某旅游开发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由于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合作,故希望双方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如继续僵持只会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前期咨询情况,调解员提出补偿范围供两家公司参考,后经双方当事人沟通及调解员的反复磋商,最终确定补偿金额为60万元。 四是调后督促与履行保障。为督促两家公司履行协议,调解员运用“调后督促履行”工作机制,时时跟进协议履行情况,并会同代表委员、指导法官再次前往两家公司,督促各自履行调解协议。经督促履行,某旅游开发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某科技公司补偿款60万元,某科技公司收到款项后同步撤离景区,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要旨

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纠纷,牵涉问题错综复杂,不仅需要认定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还需明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同时也涉及双方违约责任的划分等。对此类纠纷开展调解,所需专业知识较强,调解难度相对较大。本案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创新调解思路,基于纠纷客观事实,及时找准双方矛盾症结,将争议焦点从“解除行为效力确认”转为“协商解除”,突破调解僵局。同时,凝聚多元主体解纷合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发挥其监督职能,通过联合实地勘察、专业评估夯实调解基础。调解过程中,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守约方损失填补与违约方责任承担,以公平补偿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后,调解员运用“调后督促履行”工作机制确保协议及时履行,做到案结事了,不仅高效化解双方争议,也促推景区运营秩序尽早恢复,助力文旅产业投资健康发展。

处理结果

某旅游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升级改造设备归某旅游开发公司所有,某旅游开发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补偿款60万元,某科技公司撤离景区。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34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