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小组与朱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案

依托镇综治中心多方联动化解“僵化”土地流转纠纷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人民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2005年,某村民小组与朱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42亩荒坡地发包给朱某,用于农副产品和其他货物的中转项目,承包款按年支付,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1日止。合同生效后,村民依约向朱某交付了土地,朱某按年支付承包款。履约数年后,朱某投资失败,无力继续支付承包款,也无力继续经营,导致42亩土地重新荒置并长期撂荒。部分村民代表到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村委会出面协调解决此事。村委会经协调无果,引导某村民小组到就近的人民法庭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人民法庭了解情况后,依托当地综治中心搭建平台,与当地政法委员、人大代表和村委干部联合成立调解小组,共同开展调处工作: 一是政法委员、村委干部提前摸排,打好解纷基础。调解小组一同前往村民小组,仔细查阅签约档案资料、了解履约情况,到现场查看土地现状、地上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现状,并询问双方意见,确定争议焦点。经摸排了解,某村民小组共有161户367人,经民主议定程序,与朱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朱某系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同村返乡创业投资人,其与5名案外人合伙投资案涉项目,共同在承租土地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后因政策调整,未能办理货物中转经营需要的行政审批手续,被迫终止经营,损失较大。朱某现长期在外务工未归。双方争议焦点为:案涉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村民主张解除合同,要求朱某支付欠付的承包费用,并恢复土地原状。朱某则认为,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家乡,后因政策原因导致经营困难,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其外出务工也是为了能够支付土地承包款,现无暇回村处理纠纷,且土地上设备设施及建筑物是合伙人共同财产,因其中1名合伙人已去世,合伙人之间清算事宜推进困难,其无权处置前述财产。 二是人大代表入情入理分析,解开当事人心结。摸清纠纷症结后,人民法庭依托“代表委员联络站”,邀请同为该村村民的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一方面,人大代表电话联系朱某,耐心倾听朱某诉求,对其因政策调整未能继续经营、无力支付承包款的困境表示理解。同时,人大代表情理结合,从同乡情谊和朱某身为乡贤的担当入手,引导朱某站在村民小组的角度换位思考,告知其拖延逃避无益于问题解决,不仅辜负了村民的信任支持、损害其他村民利益,还可能需要承担败诉和强制执行的诉讼后果,也无益于其与其他合伙人处理好该项目合伙事宜,最终说服朱某返乡“面对面”处理纠纷。另一方面,人大代表从鼓励人才回乡创业、振兴乡村产业的角度,引导村民们理解朱某的难处,给予朱某谅解和帮助。村民代表主动提出,愿意推动某村民小组在土地承包款上让步,与朱某共同寻求纠纷解决方案。 三是召开院坝会议,促进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小组组织朱某和某村民小组村民在该村召开院坝会议,并邀请朱某的部分合伙人参加。首先,指导法官借助类案判例、法律规定等向朱某释明,根据案涉承包合同的约定,村民小组有权要求朱某足额支付欠付承包款,现朱某长期拖欠,不履行支付义务,村民小组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若朱某继续拖延,可能产生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向朱某及其合伙人释明,欠付土地承包款属于合伙债务,村民小组还有权请求相关合伙人对欠付土地承包款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还可将建筑物及设施设备搬离案涉土地,引导朱某及其合伙人合理确定预期,理性面对纠纷。其次,调解小组向村民介绍前期调研摸排情况,政法委员详细讲明政策调整过程以及对案涉项目的影响,人大代表和村干部分析了土地闲置损失、未来收益估算情况及朱某目前的履约能力。村干部组织小组村民进行了现场商议,经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提出自愿放弃欠付土地承包款,但必须解除合同、归还土地。最后,在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基础上,调解小组综合朱某违约原因、实际履行能力、案涉土地恢复原状成本及修复同乡情谊等因素,组织双方就解除后续事宜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现场普法析理,“一揽子”化解潜在纠纷。在某村民小组和朱某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庭法官还就合伙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向朱某及其合伙人进行释明,指导他们妥善处理合伙事务、避免产生衍生诉讼。考虑到辖区土地流转量大、涉土地流转纠纷频发,院坝会议还邀请了辖区其他土地流转量较大村村民代表旁听。在院坝会后,调解小组以本案为示范,结合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多元解纷案例库典型案例、解纷渠道等为旁听村民进行了专题普法宣讲,帮助村民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村民在遇到相关纠纷时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经跟踪回访了解到,合同解除后,案涉土地已得到有效利用;朱某与其余合伙人及去世合伙人的继承人也就案涉项目合伙关系终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潜在的合伙纠纷实现“一揽子”成功化解。

裁判要旨

妥善化解涉农土地流转纠纷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也关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秩序。本案中,人民法庭依托综治中心这一平台,根据纠纷情况,定制式组成“法官+政法委员+人大代表+村干部”的调解队伍。调解过程中,人大代表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等优势,做好解纷引导;村干部身处基层一线,发挥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协同政法委员摸清纠纷成因、厘清双方诉求、寻找解纷切入口,做好政策宣讲;法官发挥指导调解职能,开展释法明理,对调解方案的合法性、可执行性把关,在明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及时促成双方解除合同,达成可操作的协议,有效避免土地继续撂荒以及矛盾升级演化,实现农村土地盘活利用。此外,邀请其他合伙人参与调解,推动潜在合伙纠纷“一揽子”化解;邀请其他土地流转量较大村的村民代表旁听调解,就地开展专题普法宣传,扩大调解示范效应,不仅实现土地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基层,也促推潜在衍生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村民法律意识,从源头预防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助力基层善治。

处理结果

村民小组与朱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朱某无条件退还所承包的全部土地,并搬离地面建筑及设施设备;某村民小组自愿放弃未支付的土地承包金。调解协议达成当日,调解小组监督朱某拆除了设施设备,经村民同意后,朱某将部分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留给村民们生产使用。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6条第1款、第973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61-285)。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