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司法所”联动化解拖欠合同尾款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由某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于2024年10月交付使用,其中,两栋居民楼中的6部电梯因某开发公司未向某电梯公司结清尾款,电梯公司远程控制关停了电梯。这两栋居民楼中已办理入户92户,关停电梯给业主出行带来很大困难,小区业主到法院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引发电梯停运的源头在于某开发公司欠付某电梯公司合同尾款。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会同司法所走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与某开发公司、某电梯公司进行沟通,向各方释明相关的权利义务,开展以下化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向某开发公司释明,某开发公司作为小区开发商,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全额支付电梯款,若开发公司未积极解决,业主也可就电梯停运期间产生的损失向某开发公司进行索赔,一旦92户业主采取该方式维权,难免会激化矛盾,进一步扩大各方损失。 随后,调解员向某电梯公司指出,某电梯公司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采取损害业主利益的维权方式。 最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明电梯停运给小区业主带来的诸多不便和不良影响。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并在法院和司法所联合调解下,围绕电梯尾款支付进行了积极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裁判要旨
电梯停运涉民生问题,若不及时妥善处理,不仅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且易衍生批量诉讼。本案中,双方对买卖合同内容并无争议,只因某开发公司经营困难,想暂缓支付电梯尾款,而某电梯公司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亦存在不当,损害了业主利益。基于此情况,法院与司法所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理情”多维调解方式,耐心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最终,在法院与司法所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确定了某开发公司支付尾款的期限,某电梯公司也第一时间恢复电梯正常运转,真正从源头化解了因拖欠货款引发的衍生纠纷,保证了小区居民正常出行,营造了和谐安宁的小区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某开发公司于一周内支付尾款,某电梯公司立即恢复电梯运行。调解成功当日,经电梯技术人员反复调试,小区电梯全部恢复运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09条、第57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09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