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商会”高效化解涉企商事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产品开发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负责完成标的物的开发、加工制造等工作,某电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费用。此后,某科技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某电子公司并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由于某电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某科技公司购入的大量原材料仍囤积在厂内,产生了其他损失,某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托最高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经充分了解案情,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支付53000元开发费用及10万元呆滞物料的处理问题。经全面了解、细致研究,调解员认为某电子公司同意履行53000元开发费并促使两家公司后期继续合作是此案成功化解的关键,遂采取“背对背”“面对面”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背对背”深入沟通交流。调解员向某电子公司详细讲解本案的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保全、执行程序对公司的影响。随后调解员与某科技公司进行深入沟通,为某科技公司分析利弊,指出当前呆滞物料问题对公司的影响,如果科技公司作出一定让步有利于促使后期双方继续合作以消耗呆滞物料。 二是“面对面”协商解决方案。待双方就调解稍有让步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抓住某电子公司诉讼时间、精力成本及某科技公司呆滞物料问题的痛点,提出通过调解推动后期继续合作的解决途径。 最终,某科技公司承诺按照某电子公司的要求改进服务,某电子公司支付开发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委托人未能及时支付开发费用引发的纠纷。双方争议焦点除涉及开发费用外,还有因拖欠开发费用导致受托方某科技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问题。如果不能从源头化解,不仅影响某科技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不利于双方的持续合作,致使纠纷难以实质解决。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商会”多元解纷,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员懂行业规范、商业惯例等优势,精准把握双方争议焦点,采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调解方式进行释法明理,提供解纷路径,将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从刚性的“对薄公堂”转变为柔性的“先行调解”,促使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并做到主动履行,有效避免争端升级、矛盾激化,不仅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更营造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氛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子公司支付53000元并承诺在调解协议签订后积极投入生产,以便消耗某科技公司因某电子公司违约产生的10万元呆滞物料。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19条、9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9〕1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19-27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