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业公司与某中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以保促调”高效化解涉中医药企业买卖合同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药业公司与某中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某药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某中药公司发售了中药材“当归”40000kg。后经结算,某中药公司应付某药业公司货款5720000元。因某中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某药业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某中药公司银行账户及存放在其仓库内的中药材,价值共计5948037.33元(含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及其他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发现该案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案涉企业均为两地重点扶持发展的绿色生态中医药企业;二是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三是被保全企业具备履行能力。为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纠纷,避免陷入“一案结多案生”的局面,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先行调解”两步走方案: 一是运用保全“硬措施”精准发力促履行。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及时作出保全裁定,迅速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某药业公司提供的线索,冻结某中药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通过采取保全措施有效打破案件僵持博弈局面,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发挥调解“软手段”分层释法促双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分步开展先行调解工作:1.利益平衡引导,组织双方当事人精准测算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引导选择通过调解方式协商解决;2.商业信誉衡量,释明如果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可能对公司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不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3.生产经营考量,告知某中药公司,中药材是中医药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如存放在其仓库内的中药材被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公司后续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某中药公司与某药业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中药公司同意支付全部货款,某药业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法院及时解冻。最终,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履行义务人具备履行能力。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从促推纠纷实质化解的角度,运用“诉前保全+先行调解”机制推动化解工作。一方面根据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通过保全“硬措施”及时传导压力,发挥以保促调作用;另一方面,以调解“软手段”充分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节约两家企业解纷成本,实现案结事了,又通过及时、高效、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纠纷,让两家企业握手言和,双方继续维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更通过以案释法,促推重点扶持中医药企业良性发展,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某中药公司与某药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中药公司已履行调解协议,向某药业公司付清全部欠款,某药业公司向法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5条、第626条、第6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28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