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销售公司与某丝网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行业协会”联合化解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安平县人民法院,安平县丝网协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新型产品不能按时供货行业协会调解

基本案情

某销售公司与某丝网制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签订《金属丝网编织承包协议》,约定某销售公司向某丝网制品公司购买金属丝网1500套。后因某丝网制品公司无法完成生产任务,双方又于2024年6月8日签订《金属丝网编织承包补充协议》,约定将供货数量降至400套。但某丝网制品公司仍无法完成供货任务,仅向某销售公司交付32套。某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由某丝网制品公司赔偿违约金。

处理方式方法

考虑到丝网产业系当地特色产业,案涉丝网货物属于行业新兴产品,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当地丝网协会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 一是梳理双方争议焦点。在“面对面”调解阶段,某销售公司称,协议中原本约定数量为1500套,后某丝网制品公司无法完成任务,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数量减至400套,结果某丝网制品公司仅交付32套,导致某销售公司无法如期交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某丝网制品公司则认为,该产品系新型产品,加工难度大,某销售公司未及时支付足额费用,导致无法为其继续生产,故某销售公司有重大过错。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是某丝网制品公司未及时交货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明确双方法律责任。调解员了解到某丝网制品公司确实无法继续完成生产任务,并就此情况向某销售公司进行了详细解释,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共识。之后,指导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各自的法律责任,某丝网制品公司未按时完成交货任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三是梳理过错程度,促进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员组织双方就已完成的货物数量、已支付的货款时间与数额进行核对,并向双方讲解目前行业趋势及同类产品的生产交付情况,分析双方过错,指出某丝网制品公司在不能按时交付情况下未及时沟通,造成某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同时,向某销售公司讲明双方签订《金属丝网编织承包协议》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降低购买数量,此时,某销售公司已知晓某丝网制品公司生产能力有限,难以胜任生产任务,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疏忽大意。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某销售公司与某丝网制品公司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本身较为简单,但由于当地丝网产业发达,类似纠纷数量巨大,一旦处理不好,易激化企业间的矛盾,影响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法院与丝网行业协会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对涉及丝网企业的纠纷,邀请行业协会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梳理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法规,明确调解方向;行业协会调解员提供丝网产业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等专业意见,辅助指导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损失程度,共同推进调解工作,并为丝网企业开展专业法律指导,促推丝网行业涉企纠纷及时高效化解。之后,行业协会通过“调解一案”,加强以案释法,对丝网企业加强普法宣传,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形成“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某销售公司与某丝网制品公司达成和解,某丝网制品公司向某销售公司出具了一份道歉信,并支付3万元违约金,某销售公司接受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第595条、第626条、第628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29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