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与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调解案

综治中心统筹化解家校纠纷

民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鼓楼区社会治理中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身体不适责任承担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上午,池某在校参加体育锻炼,同日下午在校正常上课,当晚突发身体不适,送医院就诊,后于2024年9月13日完成心脏起搏器置入手术。池某家长与某学校就池某身体不适一事的责任承担问题产生纠纷,遂向区综治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区综治中心收到当事人反映的诉求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统筹协调法院等单位共同开展纠纷化解工作。考虑到本案涉及家校矛盾,如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为学生继续在校学习创造良好环境。于是,在综治中心统筹协调下,法院会同入驻综治中心其他力量采取“背靠背”方式,做好释法明理,以当事人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一方面向学校释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梳理案件法律关系,释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稳定家长情绪,从法理、情理纠正家长认知误区,告知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等。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和劝说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在人才资源成为国民核心竞争力的现代社会,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离不开家校的密切配合与相互理解支持。在化解家校矛盾纠纷时,不仅考验调解员业务能力,更需要多部门联动寻求“最优解”。本案系一起家校之间对于学生在校期间身体不适如何承担责任引发的纠纷,综治中心搭建平台,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法院发挥专业解纷优势,合力开展化解工作;既使学校认识到对学生教育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也秉持合理合法合情原则,安抚家长情绪,讲解相关法律规定,逐渐消除双方对抗情绪;从一切为了孩子的角度出发理性思考解决方案,既有效避免了“小问题”升级为“大矛盾”,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促推纠纷实质化解,有效维护家校之间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当事人对综治中心集约式服务表示称赞,也对法院指导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35条、第3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371-11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