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与某发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调解案
调解解决发电厂排污致庄稼减产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牛某系草莓采摘园经营者,种植5个草莓大棚。一般草莓自1月份结果后,5、6、7月份为生长茂盛期,可以持续收获至7月份。某发电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颗粒状扬尘,将牛某的大棚覆盖,草莓没有阳光照射腐烂,导致牛某5、6、7月份无法种植和经营,造成了较大损失,双方对损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故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从纠纷本身看,并不复杂,且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清晰,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对立情绪较为严重,特别是需要资金投入新一轮种植经营的农户牛某,情绪较为激动。为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启动“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将案件委派人民调解进行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是做好调解前准备。在调解前,走访有经验的农户了解草莓生长期间及成熟期间,并实地勘察某发电公司、草莓大棚位置,了解双方当事人想法,结合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给出的情况说明初步作出判断,某发电公司的行为确有可能造成草莓部分减产。二是耐心细致开展工作,确定损失数额。牛某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某发电公司仅认可7万元,由于牛某未提供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故调解员要求牛某现场查询其二维码收款历史记录,逐月核算,在不包含现金收款的前提下,估算出牛某损失约为13万元。三是释法明理,讲明利害。调解员向双方说明,如不能就财产损失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可能需要申请鉴定,鉴定周期一般较长。如果能自行达成调解,既能缩短解纷周期,让牛某尽快得到赔偿,又能减轻解纷成本,免除某发电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的鉴定等费用。最后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裁判要旨
扬尘颗粒覆盖至大棚导致作物减产,虽是无心之失,但其行为已对他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既涉及卖草莓农户的民生问题,又关联着发电公司的生存发展。农户需要资金回笼继续生产,企业一次性赔偿过多后又容易导致周转困难,本着保护中小企业和农户合法权益的目的,通过调解方式实质化解纠纷、减轻双方负担是最佳选择。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着眼于化解纠纷,也提示发电公司,在今后生产过程中注意保护周边生态环境,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取得良好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发电公司10日内一次性支付牛某82000元财产损失,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22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504-01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