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化解饲养动物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王某在田地搭建大棚养苗。邻村侯某未看管好自家牛群,致牛群闯入王某田地,踩坏大棚和青苗。王某找到侯某,侯某承认疏于看管,但以其并非故意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就大棚和青苗成本及后续收益损失与侯某多次协商未果,到法院寻求帮助。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涉及春耕生产的紧迫事项,充分向当事人释明先行调解程序具有节省时间、节约成本等优势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全程参与指导。 首先,倾听双方诉求,消除对立情绪,明确争议焦点。调解过程中,针对情绪焦急的王某,调解员着重安抚其情绪,引导合理确定赔偿金额,释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其对提出的赔偿金额要有证据予以支持;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说明侯某并非故意为之,也不愿看到自家牛群损害其大棚,积极引导消除王某对立情绪。对侯某,指导法官和调解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参考案例,深入剖析动物饲养人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诉讼可能的结果,促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疏于看管饲养动物行为中的错误,从法律认知层面有效消解其抵触情绪。经深入沟通,侯某认识到自家牛群致使王某财产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赔偿金额其不认可。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问题上。 其次,实地走访调查,夯实调解基础。为合理准确确定损失情况,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实地勘察测量大棚面积、清点青苗数量,以固定实际损失证据。同时,走访农资商店调查大棚材料及青苗的市场价格,明确损失标准。前往村委会了解以往处理类似纠纷的方式和赔偿标准,结合当地习惯形成参考依据。村干部则秉持情理交融的理念,协助劝导双方理性确定赔偿金额,化干戈为玉帛。 最终,充分沟通协商,促成和解。调解员综合考量指导法官提供的参考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思路与尺度、实地勘查中获取的损失数据、受损物品在当地市场的现行价格,并结合当地传承已久的民俗惯例等多方面因素,经面对面沟通协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方案,双方均表示认可。之后,法院联合村委会以本案为典型案例,向村民宣传调解方式的好处和相关法律法规,将个案调解与普法宣传结合,形成 “调解—定分—止争—预防”的闭环预防化解模式,从源头减少类似纠纷发生。
裁判要旨
本案系饲养动物侵权所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在农村较为常见,焦点问题往往在于赔偿金额的合理计算。本案中,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优势,快速调处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运用“情绪疏导先行—证据核验跟进—标准协商定局”三步调解法,逐步化解双方对立情绪,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同时,创新“现场勘查精准化+市场询价动态化+村规参照本土化”的损失核定方法,充分考量农资价格季节性波动规律以及本地既有的赔偿惯例,科学厘定合理赔偿金额,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解开“心结”。为从根源上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法院联合村委会开展典型案例深度宣讲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村民明晰饲养动物过程中的义务与风险,切实增强村民对动物管护责任的认知与重视,进而减少动物侵权事件,维护乡村农耕秩序的和谐稳定。
处理结果
王某与侯某达成调解协议:侯某当场向王某支付900元赔偿款。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1245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504-35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