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贸促会”联动调解涉台商事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甲企业是台湾地区企业,与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甲企业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但乙企业的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甲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的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材料后,考虑到甲企业身处台湾地区,为便于沟通,遂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调解员经与甲企业沟通,了解到甲企业对大陆法律体系不了解,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尚存疑虑。为此,调解员详细介绍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调解的优势、调解员的专业能力,促使甲企业充分信任并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为调解工作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二是明理析法,击破痛点促调解。调解员在全面梳理案情后,确定纠纷争议焦点为欠款金额的确定以及偿付方式问题。调解员随即展开一对一调解工作。经沟通,乙企业的子公司表示目前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希望能够对利息部分予以减免并延期给付,而甲企业认为合同款项拖欠已有时日,且先前多次私下沟通并不愉快,要求乙企业的子公司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建议调解员与乙企业沟通。调解员从乙企业了解到,乙企业已经将合同款拨给该子公司,但子公司用于其他经营项目。 随后调解员站在双方角度,综合考虑双方的处境和难处,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从法律层面,调解员结合法律法规,向乙企业的子公司释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法律后果;从情理层面,调解员劝导甲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拿到货款是当前最优解决方式,既能够解决欠款问题,又避免后续冗长的诉讼流程,且考虑到甲企业与乙企业一直以来保持良好合作关系,适当减免利息、给予宽限期也可为后续长远合作打下基础。经多次协商,乙企业同意代其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是典型的涉台经贸纠纷。对此类纠纷,法院与贸促会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贸促会在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商事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高效化解涉台商事纠纷,能够助力企业稳健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面对台企对法律政策不了解以及对调解工作不信任的局面,调解员以诚恳态度和专业能力取得当事人信任,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调解过程中,面对双方分歧,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跳出自我视角局限,从利于双方企业长远发展角度找到问题解决的平衡点,最终促成纠纷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乙企业及其子公司按调解协议约定如期履行协议。甲企业向法院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52条、第579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084-098)。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