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化解新能源汽车电池质量瑕疵纠纷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法云维权人民调解中心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纠纷新能源汽车电池质量瑕疵垫付补偿款特邀调解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乙汽车销售公司应向甲汽车销售公司提供指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并附带完整的配套设施,甲汽车销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甲汽车销售公司将该批新能源汽车出售后,陆续收到车主反映所购新能源汽车的电池存在质量瑕疵。甲汽车销售公司便向车主先行垫付了部分补偿款。后甲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其垫付的款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纠纷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委派后,在法官指导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员首先仔细研究双方的合同内容和交易记录,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诉求,确定双方的争议点为:一是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误解和不满。甲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乙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汽车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乙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甲汽车销售公司在合作过程中态度不佳,故而不愿对其进行赔偿。二是在双方长期合作过程中,甲汽车销售公司曾多次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求,给乙汽车销售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诸多困扰,因前期积累的矛盾,乙汽车销售公司坚决拒绝赔偿甲汽车销售公司垫付的资金。在了解双方产生纠纷的症结后,调解员遂向乙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释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可能的影响,表示双方前期合作基础较好,如果能调解解决,可以最大限度缩短解纷周期,减轻双方企业的诉累。同时,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调解员耐心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引导理性看待纠纷,并提出可行解决方案。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关系逐渐缓和,甲汽车销售公司表示愿意在车辆垫付款的金额上作出让步,而乙汽车销售公司也展现了诚信合作的积极态度,接受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节点,承诺会按时足额向甲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赔偿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与家庭日益增多,势必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因电池质量和型号是否与出厂约定相符较易引发纠纷。本案系购买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电池瑕疵引发的合同纠纷,涉案人数多、金额多、各方主体诉求复杂,且第三人购买车辆系为营运出租车,如果不能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易引发衍生批量性纠纷,给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家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在化解此类纠纷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对一方当事人直接采取保全措施,不一定是最佳解决方案。因此,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发挥调解组织的调解优势,通过释法说理,缓和对立情绪,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既保护了个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新兴产业的市场声誉,有利于促推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结果

两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实现了一次性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第615条、第6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084-00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