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公司与乙食品公司仿冒纠纷调解案

通过调解促成仿冒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建立合作关系

民事不正当竞争纠纷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仿冒纠纷不正当竞争商业混淆赔偿金额促成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基本案情

甲食品公司研发和生产的食品锅巴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该公司于2024年推出某品牌锅巴,一上市就受到消费者的青睐。2024年6月,甲食品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乙食品公司生产的某某品牌小米锅巴,其外包装与甲公司的外包装高度相似,除了商标不同之外,无论是商品名称、整体布局、色调配置、文字图形,皆完全相同。从外观看,两公司的商品极易混淆,消费者很难区分。甲食品公司认为乙食品公司的行为,涉嫌实施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甲食品公司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指派专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接收案件后,与双方进行了详细沟通。在与甲食品公司沟通时,甲食品公司提出要求乙食品公司必须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书面道歉及经济赔偿。在与乙公司沟通过程中,乙公司称其并非故意侵权,且未认识到该行为会导致严重结果。调解员梳理分析后认为,乙食品公司行为确属不正当竞争,已构成侵权,甲食品公司要求其停止销售及赔偿损失的诉求合情合理。同时,甲、乙公司相距很远,两方销售区域交集不多,并且甲食品公司同意结合乙食品公司运行实际情况酌情协商,因此,调解员制定的调解策略不限于调解本案纠纷,而是引导双方合作共赢,未来建立伙伴关系。 在上述策略的基础上,经过调解员释明理法,乙食品公司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构成侵权,当场致电甲食品公司真诚道歉,同时也向甲食品公司说明了自己目前的经营现状,希望其能在损失金额方面作出让步。因乙食品公司诚意道歉,甲食品公司表示理解对方的经营处境,同意让步。最后,甲食品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放弃了经济赔偿的诉求,只要求乙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相互都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甲食品公司还表示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在技术和设备上指导帮助乙食品公司进行升级。乙食品公司当场向甲食品公司再次道歉并致谢,表示立即停止侵权,并收回市场所有投放产品,而甲食品公司考虑到乙食品公司收回市场现有投放成本较大,愿意把停止侵权行为放宽到2025年5月10日以前,以减轻乙食品公司的经济负担。至此,一桩不正当竞争纠纷,双方互谅和解,既排除了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定分止争,共同向好发展。

裁判要旨

本案属于典型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公司在外包装设计上无任何费用支出,套用他人现成包装设计,是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此类纠纷化解的难点往往在于赔偿金额问题,本案调解员调解过程中凭借专业能力及时发现症结,既通过普法让乙食品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也让甲食品公司了解并体谅乙食品公司的处境,同时敏锐捕捉到双方销售区域交集不多,有着未来促成合作关系的可能性,积极引导双方互谅和解、合作共赢,使得双方没有对峙公堂,而是相互体谅体恤。双方不仅以“柔性”方式实质解决了纠纷,还促成双方达成长远合作。

处理结果

双方互谅和解,并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达成和解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6条、第1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8-01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