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70余名学员家长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纠纷调解案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高效化解“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民事合同纠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基本案情

2020年,程某为其子向某培训中心预付了20万元课时费,其后消费了12.16万元。2023年6月,某培训中心出现经营困难,未再安排授课。程某多次向培训中心追索款项,被告知无法退回余款,故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经了解,还有70余名学员面临同样情况,拟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给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分析案件情况,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全额退款以及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调解员发现,本案涉及“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未成年人与监护人”等多重身份特征,从身份入手能够有效掌握调解突破口,故与法院沟通后启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解纷机制,邀请教育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开展调解。调解员建议学员家长推选三人作为代表参与调解,防止意见冲突,提高调解效率。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此前法院已就类似案件作出生效判决,遂以其中一案作为类案“示范判决”,向学员家长释明法院裁判标准,对部分超过合同履行期无法全额退款的特殊情况作了说明,对某培训中心当前财产状况无力承担违约金的现状作了分析;同时,就某培训中心不履行退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剖析。在各方共同努力下,40名家长当场与某培训中心达成和解协议,某培训中心退还未消费款项。其余家长也表示可以按照调解方案处理。

裁判要旨

“预付式”消费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消费类型,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存在商家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由此导致此类纠纷多发易发,呈现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等特点,且在教育培训中,不少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容易激化矛盾。本案中,法院厘清当事人之间复杂的身份关系,立足案件特殊性,快速启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教育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开展调解,既发挥行业主管单位职能优势,又立足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多调联动,形成解纷合力。同时,用好“示范判决”机制,以类案生效判决为指引,快速化解双方争议,促推学员家长与某培训中心就调解方案尽快达成共识,为高效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提供有益借鉴。

处理结果

70余名学员家长与某培训中心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某培训中心退还剩余未消费款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1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13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