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与顾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指导人民调解“四步走”化解欠薪纠纷

民事劳务合同纠纷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谢大姐调解工作室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示范性调解人民调解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某农贸市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顾某是该项目的木工劳务分包人。2023年春节过后,农民工苏某和多名工友一起入职该项目工作,工资约定按平方结算,苏某与工友在工地务工至2023年7月中旬。2023年9月,经双方结算,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欠付包括苏某在内的木工班组劳务款近百万,双方对结算单据分别签字盖章确认。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给苏某及班组其他人部分支付款项,但尚欠苏某等工友劳务款90余万元,后经多次催要,始终拖欠不予支付,苏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驻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按照“四步走”工作法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厘清事实核证据。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其专业性优势及群众性特点,本着查清事实、公正对待的原则,对该系列纠纷进行更为深入全面的了解,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讨论。经沟通了解,对于苏某和多名工友诉请及事实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均无异议,且账目清楚,只是发包方没有及时付款,导致拖延支付。基本案情固定后,调解员针对工作岗位、欠资时间、工资计算方式及具体薪资金额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核实。 二是积极沟通促共识。在确认提供劳务事实后,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各方的诉求和困境,明确既要为民工解“薪”忧,又要努力为企业运行发展赢得“喘息”时间的总体思路,反复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调解员强调了上游公司拖欠资金的问题,并劝说顾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考虑及时支付劳务费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能对该公司未来承接工程带来的不利影响。各方当事人对工资支付达成了初步共识。 三是协议签署督执行。在调解员协助下,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明确了支付劳务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调解员每日通过电话与苏某等人了解工资到账情况,催促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尽快解决工资问题,持续跟踪回访,确保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在春节前夕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次性付清。 四是一案巧解促共赢。仅用10余天时间,本系列纠纷成功调解,并且顺利促成其他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依照此调解方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达成协议,以“示范性调解”推进纠纷批量化解,从源头防止近百余件潜在纠纷成讼,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本案系春节前夕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人数众多,触及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引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开启欠薪维权绿色通道,并由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组成化解团队,通过面对面专题讨论等方式,精准把握矛盾症结;通过“背靠背”组织调解,持续跟踪回访等,促推纠纷实质化解、案结事了;通过“示范性调解”机制“以点带面”,以一案巧解促使潜在百余起纠纷批量和解,有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让农民工安心过年。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于春节前夕将本案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款一次性付清。同时,促推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顾某与其他被拖欠工资的近百余名农民工达成和解协议,做到将整个项目中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一次性结清,消弭了近百余件潜在纠纷。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第30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19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