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派出所+法院+司法所”联动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准噶尔路派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派出所+法院+司法所”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7日,袁某与赵某因照相馆取照片一事发生争执,袁某遂报警。在民警尚未到达前,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赵某从车内拿出木质棍状物品吓唬袁某,致使袁某因害怕逃避的过程中踩空摔倒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袁某于当日入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小多唇裂伤、创伤性牙折断、胸部损位骨骨折、鼻骨骨折、面部损伤、右侧第2肋骨骨折、右眼睑挫伤等,住院24天,共计花费40000元。袁某在出院后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00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故派出所联系司法所、法院共同参与并指导调解。

处理方式方法

接到派出所请求后,法院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指导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人民调解员在对案件发生经过及袁某身体损伤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认为本案涉及人身损害,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有调解的可能,便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细数调解在当前阶段对双方的有利之处,力劝双方能换位思考,解决目前的矛盾点,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在沟通中,赵某表示袁某索要的赔偿金25万元过高,自己根本支付不起,最多能支付10万元,且在双方争执过程中,袁某也言语过激,行为过当,认为双方都有过失,均应承担一定责任。袁某则表示是赵某手持凶器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致使在逃跑过程中受伤,自己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4万元加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赵某应该赔偿25万元。 针对双方分歧点,指导法官、派出所民警、人民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安抚情绪。同时,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打开心结,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损失,赵某一次性赔偿袁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30000元。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不能尽早妥善化解,易激化矛盾,产生一系列衍生问题。派出所出警后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开展调解,但发现双方矛盾较为激烈,调和难度较大,且涉及伤残鉴定等专业问题,故依托与辖区法院、司法所建立的联动机制,在矛盾尚未激化前,邀请法官、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及时解开双方心结,共同将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调解过程中,指导法官、人民调解员分别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面对面”听取意见,“背对背”释法明理,既在法律框架内分析各自过错责任,做好“定分”工作,同时又本着实质化解目标,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指出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进行伤残鉴定的周期较长,不利于袁某尽快拿到赔偿进行后续治疗,最终促使双方各让一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实现“止争”目标,做到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不做伤残鉴定,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损失。赵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补偿金等共计130000元,不足部分或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承担;赵某赔偿的130000元若超出了实际损失,超出部分作为补偿不予退还。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504-23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