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54人与某陶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运用指导性案例化解涉老年人薪资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高某等54人大部分系农村“留守老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2021年起高某等54人陆续应聘至某陶瓷公司上班,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生产相关工作。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工资采用日结方式。2023年9月,某陶瓷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拖欠高某等54人薪资。2024年6月,高某等5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陶瓷公司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多次前往高某等人家中及某陶瓷公司经营地走访,摸排各方需求。调解过程中,高某等人坚持认为与某陶瓷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金。某陶瓷公司则认为高某等人工作时间不受其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工资采用日结,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愿意支付劳务费,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指出,其聘用留守老人系出于好心,主要是为了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但目前该公司经营不善,工厂早已停工,没有能力继续聘用相关人员。 为了能够更好理顺双方情绪、缓和矛盾,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及有声望的“老大哥”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年龄与高某等54人相当。在人大代表及调解员共同参与下,双方的对抗情绪有所缓解。之后,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向双方当事人阐释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裁判要旨和理由,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疏导工作。高某等54人逐步降低了预期,合理预估诉讼结果,最终自愿与某陶瓷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本案系运用指导性案例增强释法明理公信力,促推纠纷成功调解的有益实践。本案中,高某等54名劳动者大多是农村留守老人,对其与某陶瓷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争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高某等人详细解读法律规定后,高某等人认为解读不够权威,不愿意听取调解员的意见,导致调解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指导调解员通过阐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和理由,以权威、鲜活的案例引导当事人合理预估裁判结果,促成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最终成功化解了涉老年人薪资纠纷。本案类案检索、释法明理的纠纷处理方式,为丰富调解手段、提升调解技巧、实质化解纠纷,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陶瓷公司一个月内向高某等54名劳动者支付劳务费。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39-170)。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