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案

网约配送员与外包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纠纷外卖配送员确认劳动关系外包公司平台合作企业劳动管理

基本案情

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经营某外卖平台站点配送业务,与某劳务公司订立《配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负责站点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何某与劳务公司订立为期1年的《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何某同意在某外卖平台注册为网约配送员,并进入某货运代理公司承包的配送站点从事配送业务,工作期间须遵守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站点工作制度;何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为劳务合作关系,某劳务公司根据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结算劳务报酬。 实际从事配送工作期间,何某按照某货运代理公司制定的《配送员管理规则》,每天8:30到站点开早会,每周工作6至7天,日均在线接单时长为8至11小时不等,请假须通过站长向某货运代理公司提出申请。货运代理公司按照何某订单完成量向何某按月支付服务费,出现高峰时段不服从平台调配、无故拒接平台派单、超时配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货运代理公司均按一定比例扣减服务费。同时,劳务公司未对包含何某在内的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 工作半年后,何某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摔倒受伤,其要求货运代理公司、劳务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项治疗费用,货运代理公司以未与何某订立任何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务公司以与何某之间系劳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随后,何某以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何某与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劳务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方式方法

本案中,从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订立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内容看,某货运代理公司将配送员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某劳务公司,应当由某劳务公司负责具体的用工组织和管理工作。但从本案用工事实看,某劳务公司并未对何某等站点配送员进行管理,其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之间的《配送业务承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劳务公司与何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货运代理公司虽然未与何某订立书面协议,却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因此,应当根据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的劳动管理程度,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货运代理公司通过制定《配送员管理规则》约束何某按时到站点考勤,并对何某执行配送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何某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货运代理公司根据单方制定的服务费结算办法向何某按月结算服务费,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何某虽以平台名义从事配送任务,但某货运代理公司将其纳入站点的配送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组织从属性。综上,货运代理公司对何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何某是否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中,一些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也以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灵活方式组织用工。部分配送站点承包经营企业形式上将配送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外包给其他企业,但实际上仍直接对配送员进行劳动管理,在劳动者主张相关权益时通常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外包”当成了规避相应法律责任的防火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在仲裁实践中,应当谨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对于此类“隐蔽劳动关系”,不能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应当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何某与货运代理公司于从事配送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解纷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第2条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356-2-186-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