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工程施工方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价格认定专业调解化解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江苏省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车辆通行振动造成房屋损坏房屋损失价格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某铁路标段项目施工期间,工程建设重型车辆通行振动造成村民李某临乡道房屋墙体、地面等开裂损坏,李某与工程施工方多次交涉无果,故将工程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重建等损失30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鉴于该纠纷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影响铁路施工项目进展。法院经初步研判后认为,本案争议点包括两个方面:1.房屋受损与车辆通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房屋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就车辆通行对房屋振动影响及修复方案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房屋受损与车辆通行和房屋自身、环境因素均有关;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考虑房屋损失确定系专业问题,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价格认定机构就房屋损失进行价格争议调解,价格认定机构选派专业价格认定人员和建筑工程专家组成调解工作组,会同指导法官、双方当事人对受损房屋损坏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调解员详细、耐心讲明修复方案确定和维修费用估算的过程、依据,消除了李某对房屋安全方面的担心疑虑,李某当场表示相信、认可专家意见,调解员与法官进一步结合房屋受损因果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要旨

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如果进入审理程序,法院一般需要就损坏事实、损失价格争议、赔偿责任等多个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其中,对损失争议往往还要委托鉴定机构通过评估鉴定确定损失价格,使得此类案件审理流程多、周期长、当事人诉累较重。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法院邀请价格认定机构围绕价格争议开展调解,可以充分发挥价格认定机构财产损失认定的专业优势、权威优势,快速引导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价格达成一致,为纠纷解决确定赔偿作价基础,加快调解进程,最终促成高效定分止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工程施工方赔偿李某房屋等损失共1.8万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 《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303-1-043-009)。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