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继承纠纷调解案
台胞调解员依托“总对总”机制在线调解遗产继承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黄某于1972年在台湾地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黄某甲、次女黄某乙。上世纪90年代初,李某与黄某夫妻共同来到大陆创业,在大陆期间夫妻俩将次女黄某乙带至身边抚养,长女黄某甲则留在台湾地区生活。由于长期没有共同生活,黄某甲逐渐与家人产生隔阂。2020年11月,黄某因病在台湾地区入院治疗;在选择治疗方案时,黄某甲与母亲李某、妹妹黄某乙又产生分歧,矛盾再次加深。后黄某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全部由李某继承,但因黄某甲不予配合,致使黄某在大陆名下多处房产无法处理。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继承人黄某在大陆的房屋产权归李某继承。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考虑该纠纷系涉台纠纷,不仅涉及对两岸继承法律关系的专业审查,而且还有促进家庭关系修复的情理需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依托涉台纠纷“总对总”机制,邀请台胞调解员与法院特邀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共同开展调解,发挥同乡之情的纽带优势以及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优势,共同化解纠纷。 一是有效沟通,促进敞开“心扉”。法院特邀调解员通过前期与李某沟通,了解到当事人家庭内部矛盾积累已久,加之黄某甲长期在台湾地区生活,母亲李某与妹妹黄某乙均是通过微信与其沟通;黄某甲没有大陆联系方式导致联络存在不便。为此,法院特邀调解员通过微信群积极沟通争取调解可能。但黄某甲表示,其已通过台湾地区法院作出了“抛弃继承”的个人声明,无需再参加大陆法院的调解,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此时,台胞调解员在微信群中表明兼具台湾法学学士和大陆法学博士的身份,赢得当事人信任并及时解答黄某甲对大陆相关法律法规的疑问,在逐步敞开“心扉”过程中,为进一步调解创造可能。 二是锲而不舍,全面解开“心结”。针对黄某甲的疑惑,台胞调解员着重从法理角度作出解释,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父黄某在台湾地区订立的遗嘱需经过适当的公证和认证程序,才能获得大陆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同理,其作出的“个人声明”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其父黄某在大陆的遗产过户仍需要其配合。法院特邀调解员则着重从情理角度开展调解,黄某甲的“心结”悄然打开,其不想再让母亲两地奔波,也充分尊重父亲遗志,同意配合在线签署调解协议。 三是调执结合,彻底了却“心事”。在准备签署协议的当天,黄某甲提出因其长期在台不便来大陆配合过户,是否可以在签署本次协议的基础上同时完成房产过户。为此,两位调解员及时向指导法官反馈,法官第一时间与不动产交易中心沟通确认案涉房产无贷款、无抵押、无查封的情况,由李某申请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彻底了却当事人全部“心事”。
裁判要旨
本案系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台办建立的涉台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化解涉台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优化升级“台胞服务台胞台商”司法模式,吸纳台湾同胞作为调解员,在涉台纠纷化解中,通过“台胞调解员+大陆调解员”联合调解机制,拉近台湾同胞距离,增强沟通效果,形成融合调解合力。同时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打破地理空间阻隔,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人民群众享受最大诉讼便利,以“两岸一家亲、万事和为贵”高质量调解降低台胞解纷成本,解“法结”更解“心结”。
处理结果
经过两地调解员的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甲与黄某乙均同意遵从父亲黄某的遗嘱,放弃继承权并同意所有遗产均由母亲李某继承,纠纷得到妥善圆满化解。
解纷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法发〔201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建立“总对总”涉台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1〕427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76-166)。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