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112人与某数控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调解案

“示范诉讼+集中调处”一揽子化解外资企业群体性劳动争议

民事劳动合同纠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2024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示范调解机制两级法院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某数控公司于1996年建立生产工厂,于2021年将工厂搬迁至新厂址,新旧厂址距离约35公里。李某等112名劳动者不同意到工厂新址上班。某数控公司多次催告劳动者到岗未果,遂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等112名劳动者诉至法院,主张某数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数控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鉴于劳动者人数众多,故选取4件案件进行示范审理,以满足劳动者合法合理要求、保障企业经营健康发展为原则,从关怀职工工作、生活等人性化角度考虑,最终引导4件示范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确定公司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0.55-0.75倍。4件示范案件的成功调解确立了该群体性纠纷的调解方案基准。之后,法院组织专家调解员开展108件平行纠纷的先行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某数控公司提出根据劳动者住所地与新厂址距离折算补偿金额的方案,但调解员向某数控公司释明示范调解的法理基础及效力后,引导双方回归示范调解确立的调解基准。之后,调解员对108件平行纠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梳理出劳动者工作年限中包含劳务派遣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女性劳动者处于三期、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劳动者的实际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等几种情况,并根据上述情况在调解基准范围内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同时,对本人或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说服某数控公司给予额外补偿。平行案件的调解,整体上采取先易后难的策略。调解过半,采用“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策略:对于劳动者,约其至法院,一对一释明调解依据;对于某数控公司,由两级法院进行多次走访,引导其给予劳动者更多人文关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最终促成群体性纠纷一揽子化解。

裁判要旨

该起因厂区整体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两级法院充分运用示范调解机制开展联动化解。在矛盾产生初期,法院对群体性纠纷及时介入,向劳动者充分释明纠纷化解流程,引导劳动者合理维权,避免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分类梳理,积极组织双方磋商,以点带面,以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该起群体性纠纷,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外资企业经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示范调解作出后,其余108件平行纠纷全部调解成功。调解后某数控公司向112名劳动者支付641万元的补偿金额。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40条、第4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4-161-1-186-032)。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