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联动综治中心化解小微企业项目入股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杨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向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的项目工程投资1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杨某陆续向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95.6万元,后因故停止投资。杨某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返还已支付资金,某建设工程公司虽同意返还但一直推诿,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返还投资款95.6万元及利息51957.95元,并支付律师费。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系涉企纠纷后,及时导入涉企纠纷“绿色通道”,告知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优势以及本地区综治中心的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分流至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综治中心的调解员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并积极与某建设工程公司沟通,引导其考虑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双方长期情谊,释明调解对企业解决纠纷以及未来发展的好处。某建设工程公司表示积极配合调解工作。随后调解员又引导双方进行多轮沟通,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考虑对方的经营困境。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表示,杨某基于双方签订的《项目入股协议书》进行了转账,该协议真实有效,该笔资金也确实是杨某的入股资金,后续协议并未履行,应该向杨某退还资金,同时认可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但也表示目前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困难,希望杨某能宽限时间,某建设工程公司将分期支付欠款,同时希望能减免部分利息和律师费。杨某同意其分期支付的请求,且不再主张律师费,但表示利息无法减免。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化解。
裁判要旨
综治中心牵头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充分发挥综治中心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的优势,实现在调解过程中上下贯通、统筹推动,信息共享、相互协同,有利于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入驻综治中心后,在诉调对接中利用“指导+培育”模式,即法官对调解员调解中出现的难题进行及时指导,逐步提升调解员调解水平,培育调解员专业调解素质,这能够让调解员在调解实例中掌握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强化自身本领,不仅有利于推动纠纷高质量化解,还有利于调解队伍建设。本案系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该起纠纷的特点在于某建设工程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及时退还全部入股资金。通过法院联动综治中心共同调解,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牵头化解、统筹协调的优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积极开展促和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又充分考虑到小微企业经营困境,提出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实现双赢多赢。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设工程公司分期返还杨某欠款及利息共100.8万元,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第56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483-063)。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