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品公司与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律师参与调解港澳企业商标权侵权纠纷

民事商标权权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律师调解工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调解远程视频调解

基本案情

某产品公司(香港企业)系某卡通食品品牌权利人,该卡通食品品牌及商标知名度在内地知名度较高,广受内地消费者喜爱。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等通过购物平台销售带有与涉案商标相近似标识的产品。陈某是某蛋品公司(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是某商贸公司(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马某是某食品公司(已注销)的股东。某产品公司遂以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某食品公司(已注销)等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与某产品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产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陈某、贾某、汤某、马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沟通了解,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陈某、贾某、汤某、马某承认其因法律意识薄弱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表示目前资金周转困难,请求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某产品公司为大湾区知名品牌,也希望能够尽快停止侵权行为以消除不良影响,同意调解解决。 为妥善化解纠纷,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律师协会建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室,委托合适的专业律师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展开案件研判,并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协调,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以维护某产品公司与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陈某、贾某、汤某、马某各自的经济效益为突破点进行说理。 起初,因双方对两地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之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调解员认真查阅两地相关法律条款,并发挥独有的专业优势对双方的疑问进行耐心、详细地释法分析,多轮磨合之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及维权费用等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分别身处不同地区,为减轻解纷成本,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通过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打破两地时空限制,指引当事人线上操作、视频调解,实现纠纷当场即时化解。

裁判要旨

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当前正在大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加强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本案的化解对于激发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法院与律师协会合作共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室,由律师协会选派资深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更好推动知识产权纠纷高效化解。一方面,充分发挥律师熟悉两地法律的专业优势,开展缓和、熟稔地释法说理工作,让小微电商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通过以案释法,促进本地区电商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了港澳企业在内地发展的信心;另一方面,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熟练运用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缩短了解纷时间,降低了港澳企业维权成本,也提升了港澳企业司法获得感,有助于吸引更多港澳企业选择来内地投资发展,实现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蛋品公司支付某产品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某蛋品公司、某商贸公司、陈某、贾某、汤某、马某等立即停止侵犯某产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9-20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