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通过调解解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赔偿金额争议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是专注于提供体育视觉服务的文化传媒公司,主张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未经传媒公司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使用传媒公司摄影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活动。传媒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委派至知识产权专业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等专业问题,指派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仔细阅读、研究案卷材料,梳理本案的争议点包括三个方面:1.传媒公司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2.科技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侵权事实成立,赔偿额如何计算。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充分了解双方调解意向,并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科技公司主要提出两点意见:一是涉案作品可以通过其他网站图库下载,且未标注版权水印,故否认传媒公司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其运营的公众号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公众号刊载文章并附图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业性使用,故侵权行为不成立。对此,调解员结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就科技公司提出的观点进行认真分析和详细释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传媒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科技公司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科技公司侵犯了传媒公司的著作权。调解员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使科技公司不再否认侵权事实,但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传媒公司要求对其他64幅图片的侵权行为一并调解,但科技公司拟支付的赔偿金额与传媒公司的预期差距很大。为了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员向科技公司反复说明调解阶段和解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成本差异,科技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与传媒公司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裁判要旨
本案系微信公众号文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此类纠纷多发频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目前多发频发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律师作为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准确判断著作权权属和侵权事实,对于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具有积极意义。另外,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问题是该类纠纷调解的难点问题,双方往往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通过为双方当事人制定详尽的调解方案,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与接受调解方案之间利弊,迅速作出和解决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传媒公司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科技公司为侵犯传媒公司著作权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员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后科技公司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传媒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53条、第5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714-1-158-00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