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传媒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数字版权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系案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某网络科技工作室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案涉计算机软件免费下载服务。某传媒公司认为某网络科技工作室的行为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工作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认为该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规范数字企业商事行为,争议双方具有快速解纷的内在需求,先行调解更有利于实质化解纠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给中国贸促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明晰分歧,确定争议焦点。经沟通,双方当事人主要分歧在于:1.某网络科技工作室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构成侵权,某网络科技工作室如何承担责任。因涉及著作权归属、免费下载行为、著作权权项种类等关键事实的判断,调解员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侵权与否的认定。 二是释法明理,争取最优化解。一方面向某网络科技工作室解析案涉侵权行为,讲解免费下载行为已造成对某传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释明未经许可提供游戏软件下载服务的侵权性质、侵犯著作权的权项种类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认知。另一方面,积极与某传媒公司沟通,寻求最优化解方案。 三是以案促调,打消双方疑虑。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能实质化解纠纷存在疑虑时,指导法官和调解员通过讲解法院类似多元解纷参考案例及判赔标准,打消双方顾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化解后,某网络科技工作室表示将积极排查侵权隐患,从源头预防此类纠纷再次发生。
裁判要旨
数字版权产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纠纷日益增多,对于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及时、高效化解的需求不断增长。本案作为该地区首起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贸促会建立的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成功化解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法院通过邀请贸促会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发挥其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在法律框架内对是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出判断,并向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同时,指导法官在事实认定、责任承担等方面加强指导,形成“1+1>2”解纷合力,促推数字版权纠纷得到高效、实质性化解,不仅有力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也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促推提升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更好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于协议签订当天向某传媒公司给付了赔偿款7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1条、第25条、第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4〕623号)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58-21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