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开发公司租赁权纠纷调解案

联合调解机制化解解除合同后返还租赁费用争议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顺平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调解室,顺平县文旅局2025

案 例

基本案情

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开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某旅行社在某旅游开发公司所属的旅游景点租赁部分场地,用于相关旅游项目的经营,租期至2025年4月23日止。该协议约定:“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7月下旬,因降水引发汛情,导致案涉旅游场所无法继续经营。某旅行社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某旅游开发公司的租赁协议,并由某旅游开发公司返还剩余租金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将案件指派至退休法官调解室调解。退休法官收到相关材料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汛情,同时与县域旅游发展、县域营商环境密切相关,遂邀请景区所在地的乡镇调解员、文旅局,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经研究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案涉租赁场所能否恢复经营,如能恢复经营需要多长时间;2.如不能恢复经营或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应返还的租金数额。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团队召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某旅行社提出:1.案涉租赁场所已经无法满足经营需求;2.某旅游开发公司应返还剩余租赁费用。某旅游开发公司认可返还租金的数额,但认为可以等场所修复后为某旅行社的租期进行展期。针对双方的不同诉求,调解团队初步认为,促成双方继续合作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案,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解方向。之后,调解团队到案涉租赁场所进行实地踏勘,确认该场地现状确已无法满足经营需要,随后向某旅游开发公司了解案涉场所的修复时间、修复方案及补偿措施,发现某旅游开发公司虽有初步修复方案,但无法确定修复工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调解团队在综合考量后,从真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确定以返还租金为方向进行调解。某旅行社因汛情导致涉案租赁场所遭受较大损失,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某旅游开发公司虽也因此受损,但从法理与情理方面也应顾全合作伙伴的发展。故调解团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开展释法明理,最终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开发公司就租金返还数额达成共识。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汛情这一不可抗力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此类纠纷处理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因此,法院依托退休法官与基层调解员、地方文旅局联合调解机制,合力开展调解。退休法官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基层调解员发挥熟悉风土人情、纠纷实际情况、案涉隐情优势,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行业惯例、行业发展提供分析意见,三方结合确保全面把握纠纷调解方向,不仅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做到案结事了,也及时高效化解纠纷,营造了法治化的县域营商环境。

处理结果

某旅行社与某旅游开发公司达成和解,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某旅游开发公司返还租赁费。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504-097)。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