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拖欠物业费纠纷
案 例
基本案情
金某为某小区业主,因房屋内、外墙开裂,多次请求某物业公司进行处理。但某物业公司认为并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未予处理。金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服务,金某却未按照约定履行物业费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给付物业费2000余元。
处理方式方法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案件指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考虑到涉及金额小,双方之间有调解的可能性,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核实纠纷情况。经了解,某物业公司已有几个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因物业纠纷案件导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日趋僵化。为妥善化解本案以及潜在纠纷,调解员就排查情况向法院作了反馈。法院针对该小区物业纠纷开展专项调研后,开展以下工作: 一方面,邀请两名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调解,在社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示范性调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金某解读物业服务范围,解答房屋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明确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做实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和解; 另一方面,围绕业主反映的问题,制发《物业十八问》宣传手册,积极对接人大联络站,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通过人大代表现身说法、联系法官当场解答,就物业费不及时缴纳、物业服务不到位、空置房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等频发问题提供指引,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同时,根据调研发现的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瑕疵以及服务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向辖区住建部门和物业公司发出建议,建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明晰行业服务标准,提升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均得到回复,物业公司也作了相应整改。
裁判要旨
小物业”服务“大民生”。物业纠纷的妥善化解一头连着居民“幸福感”,一头关系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此类纠纷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人数多、潜在纠纷量较大。本案中,法院会同人大代表在双方当事人“家门口”开展调解,针对金某提出的关于房屋质量、物业服务范围和权利义务归属等业主关注的共性问题,通过示范调解,明确物业服务范畴和业主缴费义务,助推多起纠纷一揽子解决,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改善了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而且为解决同类纠纷提供指引,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同时,针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诉求,法院联动住建部门监督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机制;通过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提升社区善治水平,做到双管齐下,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类、治理一片”。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金某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同时,某物业公司与其他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均得到实质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第944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081)。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