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与101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司法所+社区”四级联动化解批量物业纠纷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砚山县人民法院,砚山县平远镇司法所,砚山县平2025

案 例

关键词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拖欠物业费“四级联动”调解机制

基本案情

2024年初,因某小区101名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司法所+社区”四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 一是深入排查,掌握物业纠纷起因。调解员耐心倾听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心声,深入了解矛盾根源,理清物业纠纷症结所在。调解员了解到,很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法定标准、未及时维修管理共有物业及附属设施及不认可收取物业费用的标准。于是,调解员加强沟通交流,逐步消除了双方的抵触情绪,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着力化解,解开当事双方心结。法庭组织干警及特邀调解员实地勘察后,联合社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调解员根据双方矛盾焦点及时释法说理,表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不应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物业公司也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诉求,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提高业主的满意度。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很多业主当场缴纳物业费。之后物业公司也及时改善了服务水平、积极回应业主诉求。 三是释法说理,扫清法律风险盲区。针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调解员仔细向物业公司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双方释法说理,指出在物业公司已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若物业公司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卫生打扫不及时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应当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整改,在整改前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并不构成违约。双方达成和解,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交流,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存在的矛盾。

裁判要旨

物业纠纷涉及千家万户,关乎辖区和谐稳定,且往往以群体性纠纷形式出现。在此类纠纷中,业主拖欠物业费大多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不满意,如果一判了之,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解决物业纠纷既要解“法结”更要解“心结”。法院依托“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员+司法所+社区”四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联合基层调解资源,通过履行指导职责,助推纠纷实质化解,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依托物业纠纷特邀调解员专家优势,把握矛盾关键点进行调解。此外,多方合力针对后续可能发生的大量同类纠纷,畅通示范案件与同类案件的意见表达、信息沟通渠道,促使同类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实现“集中约调、类案同解”。

处理结果

101户业主就物业费缴纳问题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并补缴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5条、第942条、第944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41条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D2025-161-1-121-064)。原文收录自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原文具有法律效力,本页仅作学习检索之用,引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